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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越来越年轻化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04 年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2 年8 月17 日被滑县公安局抓获,2022 年 8 月 19 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 年9 月27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4 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巩某,男,2001 年生。2022 年 7 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 年8 月6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 年 8 月 17 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2) 5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2 年 12 月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巩某在上线指使下从事犯罪活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后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巩某辩护人葛君8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巩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巩某系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巩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巩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4. 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5.被告人巩某从小父母离异,父亲系聋哑残疾人,家庭困难; 6.被告人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报名当志愿者,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贡献; 7.被告人巩某自身患有甲状腺亢进症。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2 年 3 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巩某通过QQ 社交软件相识,同年 5 月份,被告人赵某通过国外社交软件“飞机”看到有人发布关于洗钱跑分的广告,赵某便上网查询,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月23 日左右,二被告人在 QQ 上聊天时,双方商量洗钱跑分赚钱,赵某告知巩某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巩某仍决定进行该活动。2022 年6 月25 日左右,赵某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到洗钱的上线,咨询了洗钱需要提供的物品、提成等相关情况,赵某和巩某共同商定: 由赵某担任中介,巩某担任卡主,向上线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获取报酬。后赵某按照上线要求,让巩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照片,巩某发给赵某,赵某再转发给上线。

2022 年 6月28 日,在上线的安排下,巩某乘坐大巴车到达河北省保定市,上线通过“飞机”软件向赵某下发指令,赵某将指令传达给巩某,巩某按照上线的要求不断变更见面地点,期间上线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分别支付给赵某100元、300 元,作为巩某乘车、吃饭和开房的费用,赵某又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转发给巩某。当日18 时许,上线安排巩某到达保定市莲池区的一居民小区,当日20 时许,上线驾驶一辆白色本田商务汽车从该小区附近将巩某带至郊外一村庄小路,在车上,巩某明知其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上线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手机,并登陆其名下交通银行卡 、 广发 银 行 卡 和中国银行卡 的手机银行 APP,在被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其交通银行 账户后,巩某将该资金先转入广发银行账户,再从广发银行账户转入中国银行账户,最后通过中国银行账户转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结束后,上线共支付给巩某5624元的报酬。赵某未从中获利。

经查明,2022 年 6 月28 日,被告人巩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的涉案流水共计464097 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的案件 7起,涉案金额 285209 元,

2022 年8月6 日,被告人巩某退缴赃款5624 元。

另查明,被告人巩某于2022 年 7 月24 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2022 年 7月 25 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折抵刑期 1日; 2022 年7 月 25 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2 年 8 月6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共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2 日,应折抵刑期 6 日。共应折抵刑期 7日。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巩某辩护人提出巩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22 年 7月 24 日被告人巩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对其询问,被告人巩某未能如实供述与同案人赵某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巩某在上线指使下从事犯罪活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巩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不同,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 年8 月6 日至2024年 9 月28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巩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24 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