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浩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6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河北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借款合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借期6个月,利息 900 元,到期还本付息。合同签署之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收据一份。2016年6月17日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2016年7月15日,但是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特诉诸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00元,逾期利息23100元,后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四倍 LPR 自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