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XX,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单位石家庄XX公司,委托代理人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害单位石家庄XX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施XX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施XX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
经现场辩论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XX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9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XX自愿认罪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施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观认知程度、所造成的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