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浩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苏X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XX向原告偿还过部分款项,并与原告和被告顾XX均有多笔资金往来,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X应在其与被告苏XX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顾XX虽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但其在本案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其个人账户不仅用于接收原告出借的款项,还以其名下账户偿还部分款项,故其行为构成出借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顾XX多次以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苏XX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收取并支出款项,构成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的上述借款无法得到清偿。故被告顾XX应在其银行账户接收借款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