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浩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8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王A诉称,被告王B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分两次借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被告亲自出具借条,承诺到期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重写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并偿还所有借款及利息,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后原告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王B一次性偿还原告王A的本息共计10万元;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用,双方分担,被告在约定日前支付原告。
律师观点:本案中,原、被告本是好友,因借款纠纷诉诸法院,对薄公堂,多年的情分也产生危机,生活中不乏因一时之急向好友亲朋借款的事情,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样即能维持情感也维护了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