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浩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查:原、被告是生意关系,被告自2019年3月18日开始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陆续从原告手中购买了价值51080元的服装,已支付货款 8000 元,欠付货款 43080 元。2021年4月2日被告赵xx向原告出具欠条以及欠款承诺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赵xx于2022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xx货款 43000元以及利息5000元。若被告赵xx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按照年息12%支付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