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5日 30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覃程律师为廖某的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
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熊某、廖某、曹某、游某、袁某、王某分别在xx经济开发区xx片区外环线道路工程项目、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第一、三标段、S市机场东路及周边规划道路工程项目、S市xx镇某水库工程项目、S市某办事处xx小学附属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围标、贿赂评委后打分予以照顾等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其中被告人李某串通投标4次,涉案金额为201604490.71元;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2次,涉案金额为83097341.82元;被告人熊某串通投标5次,涉案金额为262348878.45元;被告人廖某串通投标2次,涉案金额为101706443.33元;被告人曹某串通投标2次,涉案金额为101706443.33元;被告人游某串通投标2次,涉案金额为115363346.39元;被告人袁某串通投标1次,涉案金额为69440438.76元;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1次,涉案金额81264744.83元。具体如下:1、2017年3月,被告人熊某受何某、向某的委托,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xx经济开发区xx片区外环线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熊某找到李X、刘XX,要二人借几个公司资质投标,李X联系了A道路设施工程责任有限公司、J、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H等四家公司,刘XX联系了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建设开发有限公司、T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何某用上述七家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何某将各围标公司的报价告诉熊某,熊某再告知各围标公司后据此制作标书参与了投标,后何某借资质参与围标的F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09743128元。熊某从中获利20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熊某受贾XX的委托,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的投标。熊某安排被告人游某联系了广西y建设集团有限公司、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G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M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N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在开标前,贾XX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又找到被告人廖某、评委田某、黄某、邹某,通过田某找到被告人曹某,通过吕某找到评委王某彬,通过赵华找到评委舒某,要求各评委在评标时对贾XX参与投标的公司予以照顾。开标当天,贾XX将写有暗号的纸条交给廖某、曹某、黄某、邹某、吕某、赵华,吕某转交给王某彬,赵华转交给舒某。在评标中,廖某、曹某、黄某、邹某、王某彬、舒某等评委皆对贾XX纸条上的公司在评分时予以倾向性打高分。后贾XX借资质参与围标的广西y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2266004.57元。事后贾XX给廖某、田某、黄某、邹某、吕某、赵华等人各送现金50000元,田某给曹某300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熊某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第三标段的投标。熊某安排被告人游某联系了广西y建设集团有限公司、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G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M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自己联系了广东U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E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I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市州O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P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确定相关各借用公司的报价后各围标公司将最终标书上传至S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投标过程。在开标前,李某为了能够顺利中标,找到被告人王某要王某给具有相关资质的评委打招呼,如果开标抽到相关评委,对李某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王某同意后找到评委黄某、邹某,又找到吕某,要求其帮忙找到评委予以关照并许诺事后支付好处费,吕某找到评委王某彬要求对李某的公司予以照顾。开标当天,李某将写有暗号的纸条交给了黄某、邹某、吕某,吕某再转交给王某彬。在评标中,评委黄某、邹某、王某彬皆对李某纸条上的公司在评分时予以倾向性打高分。后李某借资质参与围标的广东U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3656903.06元。事后,李某给熊某5000元,给王某送现金80000元,王某分别向黄某、邹某、吕某各送20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熊某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S市机场东路及周边规划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熊某安排被告人游某联系了湖南K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V建设有限公司、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联系卢某要其借用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卢某联系了钟某,钟某又联系刘某良,刘某良联系了z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相关公司制作标书后,通过QQ由卢某审核检查。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由李某告知熊某、卢某根据招标公告价格下浮不同的点位比例报价,熊某告知游某,游某再告知各公司;卢某告知钟某,钟某再告知各公司。李某要求熊某、卢某将技术标书的第一页最后四个字发给自己,据此制作了写有参与围标公司的名称及对应公司技术标书第一页最后四个字作为暗号的纸条。在开标之前,李某为了能够顺利中标,找到被告人王某,要王某给具有相关资质的评委打招呼,如果开标抽到相关评委,对李某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并承诺事后给王某500000元的报酬。王某找到被告人袁某、田某,通过余某山找到被告人曹某、通过胡xx找到田1、通过贾XX找到被告人廖某要求评标时对其参与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李某还找到作为业主方的S市投资中心工作人员陈xx要其予以关照,并在自己的手机上给陈xx看了参与围标的公司和标书“暗语”,同时送给陈xx香烟2条。2020年6月18日开标当日上午,李某将制作的纸条交给了王某,王某又将纸条交给了参与评标的评委田1、田某、曹某、廖某、袁某、陈xx等人,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纸条上的公司打分予以倾向性打高分。后李某通过卢某借用资质的z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69440438.76元。事后,李某给王某送现金500000元,王某给曹某100000元、给廖某200000元、给田150000元、给胡xx50000元、给余某山50000元、给袁某刷信用卡48000元。
5、2020年6月,被告人熊某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S市xx镇某水库工程项目的投标。熊某通过朱x丹借用湖南yy工程集团有限公司、s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后湖南yy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37242404.06 元。
6、2022年3月至4月初,S市xx街道办事处xx小学附属幼儿园建设项目挂网招标。被告人王某借用xx市自治州yu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yu公司)、贵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该项目。同年4月中旬,王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知晓被告人李某借用多家资质也在投标该项目。而后三人经过洽谈,约定李某退出竞标,并将李某已借用的xx市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xx市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转让给王某跟投,且转让的两家公司投标报价“走上线”即在招标控制价以内往高报价,王某给李某200000元补偿费。在项目开标前,王某就项目投标报价与yu公司员工库某进行了沟通确认。即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动3%;就项目投标报价与某公司员工汤某进行了沟通确认,即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约4.5%。李某就c公司和r公司的投标报价“走上线”下浮1%左右分别与两个公司进行了沟通确认,并给c公司支付投标费用15000元,给r公司支付投标费用10000元。后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81264744.83元。王某按约定给李某200000元人民币。
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接F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实;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接S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部分事实。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S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202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S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S市XX大道XX小区的家中,依法书面传唤至S市公安局,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部分事实。
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熊某接F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实;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接S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在机场东路、某水库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接B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在xx经济开发区xx片区外环线道路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廖某接F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2022年10月9日,被告人廖某接S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
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接F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实;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曹某接S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
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游某接F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XX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实;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游某接S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2022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被S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S市xx坝xx新村的家中,依法书面传唤至S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机场东路项目中串通投标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熊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游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袁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廖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尚有20000元利息未退缴)、被告人曹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20年,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相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为了顺利中标,给予评委财物共计人民币458000元(其中未遂20000元),给予中间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1、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借用多家资质,参与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投标。在开标之前,李某为了能够顺利中标,找到被告人王某,要其给具有相关资质的评委打招呼,如果开标抽到相关评委,对李某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王某同意后找到评委黄某、邹某,又找到吕某要求其帮忙找到评委予以关照并许诺事后支付好处费,吕某找到评委王某彬要求对李某的公司予以照顾。开标当天,李某将写有暗号的纸条交给黄某、邹某、吕某,吕某再转交给王某彬。在评标中,评委黄某、邹某、王某彬皆对李某纸条上的公司在评分时倾向性打高分。后李某借资质参与围标的广东U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3656903.06元,事后,李某给王某明送现金人民币80000元,王某分别向黄某、邹某、吕某各送20000元。几天后,黄某将20000元退还给王某,王某退还给李某。2、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借用多家建设公司资质参与S市机场东路及周边规划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在开标前,李某为了顺利中标,找到王某,要其给具有相关
资质的评委打招呼,如果开标抽到相关评委,对李某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并承诺事后给王某500000元的报酬。王某找到袁某、田某,通过余某山找到曹某、通过胡xx找到田1、通过贾XX找到廖某,要求评标时对其参与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李某还找到作为业主方的S市投资中心工作人员陈xx关照,并在自己的手机上给陈xx看了参与围标的公司和标书上的“暗语”,同时送给陈xx香烟两条。
2020年6月18日开标当日上午,李某将制作的纸条交给了王某,王某又将纸条交给了参与评标的评委田1、田某、曹某、廖某、袁某、陈xx等人,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纸条上的公司都倾向性打高分。后李某借用资质的z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69440438.76元。事后,李某给王某送现金500000元,王某给曹某100000元、给廖某200000元,给田150000元,给袁某刷信用卡48000元,给胡xx50000元,给佘某50000元。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2020年,被告人曹某在受聘担任xx市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期间,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在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招投标评审过程中,接受工程老板贾XX及湖北P建筑公司总经理田某的请托,为其提供的投标公司倾向性打高分,事后在田某的办公室收受贾XX转田某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2020年6月,被告人曹某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在S市机场东路及周边规划道路工程的招投标评审过程中,接受河南dd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请托(王某受李某的委托),为其提供的投标公司倾向性打高分,事后在S市xx大道“JJ”餐馆附近收受王某送的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2020年,被告人廖某在受聘为xx市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期间,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廖某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在S市XX路小学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招投标评审过程中,接受工程老板贾XX的请托,为其提供的投标公司倾向性打高分,事后在S市土桥坝窑湾村将军山组的自家楼下,收受贾XX送的人民币50000元。
(2)2020年5月,S市机场东路及周边规划道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工程老板李某为了顺利中标,找到王某,要王某给具有相关资质的评委打招呼,对自己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并承诺事后给王某500000元的报酬。王某找到贾XX要其帮忙,贾XX又找到被告人廖某,要求其评标时对李某参与投标的公司予以关照,并承诺事后给廖某200000元的好处费。2020年6月18日,廖某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在该项目招投标评审过程中对李某提供的投标公司倾向性打高分。事后,因贾XX未及时兑现事先承诺的200000元好处费,廖某多次找贾XX索要,后王某给廖某100000元。之后,王某又给贾XX100000元,贾XX告知廖某此事,并要廖某将这100000元借给自己使用,廖某同意。2021年10月16日贾XX安排公司员工张宇向廖某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2022年11月15日,S市监委调查组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到S市监委接受调查,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委已经掌握的收受贾XX贿赂的事实,并退缴赃款150000元。
(四)偷越国境
1、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游某受刘某君(已判刑)邀约,从Q国际机场乘飞机到N国际机场两人坐车到某地,走山路绕过口岸,乘坐皮划艇穿越国境到G地,在赌博场所参与赌博,约一个星期后,二人原路偷渡回国。
2、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游某与刘某君以同样的路线和方式偷渡到G地,在赌博场所参与赌博,约一个星期后,二人原路偷渡回国。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游某接Y市XX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偷越国境的事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熊某、廖某、曹某、游某、袁某、王某在项目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并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评委及中间人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廖某、曹某身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八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在S市中心医院公共卫生防疫中心建设项目中串通投标的指控,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王某、熊某、廖某、曹某、游某在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但是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均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廖某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接到监委调查组的电话通知后虽然自动到调查地点,但未如实供述主要受贿事实,故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游某在偷越国境罪一案中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被告人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某、王某、熊某、廖某、曹某、游某、袁某、王某自愿认罪,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游某在偷越国境罪一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具有立功情节。
综上,本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廖某、曹某犯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游某犯串通投标罪、偷越国境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李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 、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 、被告人熊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 、被告人廖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游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袁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已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已追缴20000元)、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已追缴)、被告人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追缴)、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已追缴)、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已追缴150000元)、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已追缴)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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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分 (优于94.41%的律师)
半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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