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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猥亵儿童罪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害人瞿某某(女,2008年6月18日出生)系被告人陈某妻子樊某的表妹,2019年暑假期间,瞿某某随亲戚到陈某务工地J省S市XX县玩耍,多人一起居住在位于仙居XX县xx路附近陈某租住房屋。被告人陈某在时隔不到一周内,于租住房屋一楼睡觉时,趁其他人熟睡之际,两次对睡在同床的瞿某某实施猥亵。

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因樊某有事外出不在家,瞿某某来到L市柏xx镇xx路xx号樊某家中帮忙照顾小孩。当晚陈某趁机在家中二楼卧室床上对瞿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多次猥亵儿童,发生于2021年3月1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理轻于现行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处罚应适用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应从严、从重惩处。
被告人陈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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