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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2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顾某X在恩施市注册成立恩施D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原始股东有被告人谭某、向某X、黄某x、刘某、刘某等人,后又成立恩施市M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以M公司为依托,通过“M商城”网页版、手机APP软件、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开设电商平台,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在“M商城”上购买指定商品(前期每单365元,后期每单498元)获得发展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购买指定商品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具体经营模式及获利方式如下:(1)会员模式。
参加者通过扫描推荐码注册成为M公司会员并生成会员ID号,会员在“M商城”上购买指定商品后成为拼团会员,获得“专属推荐码”,取得推荐他人加入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成为其下线会员。拼团会员可以获得拼团奖和推广奖,并以累计积分200倍的65%兑换现金,35%兑换商品。同时根据拼团会员等级,逐级晋升为总监、委员、常委,其中会员发展的线会员累计购买300单后升级为总监,总监可获得下线交易金的5%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车辆使用权;总监下线产生3个总监后升级为委员,委员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3%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一套房产;委员下线产生3个委员并缴纳代理费后升级为常委,常委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2%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一套别墅。(2)代理商模式。参加者通过缴纳代理费,获得区县代理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可获得代理补贴,同时获得拼团订单30个、推广订单50个、代理商城消费10%、招商补贴30%、直属代理商区消费3%、代理区互帮社区服务费10%的奖励。为获取更大利益,顾某X继续成立恩施州T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恩施市W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物流公司)、恩施市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公司,归属D公司管理,并在重庆万州、辽宁沈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等14个地方开设M公司分公司,与M公司共同作为D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此期间,顾某X又吸纳被告人喻某x、唐某x、冉某X等为市场股东。D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顾某X,其中黄某任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副总经理;谭某自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任财务部负责人;向某X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原为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数据中心,后法人代表变更为黄某x后任数据部负责人;刘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M公司商学院院长,冉某X2020年3月加入M公司,同年6月任商学院院长;喻某x自2019年10月起任M公司负责人;刘某2019年3月D公司成立时加入,任M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唐某x2019年11月起加入M公司负责管理销售团队,2020年3月成为公司市场股东;刘X自2020年5月起任D公司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顾某X等通过上述模式发展会员120余人并从中获利。经鉴定,D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公司共计发展会员90448个,最大会员层级20级。经审计,D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共计收入1.6777245119亿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X、向某X、冉某X、刘某、谭某刘某、唐某x、喻某x、黄某x、刘X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十被告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顾某
X等人组织
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已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X系发起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向某X、喻某x、黄某x、谭某、唐某x、刘某、X、刘某、冉某X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在传销活动中均系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顾某X起主要作用,其余九被告人积极参加,对传销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所起作用轻于顾某X。
向某X、冉某X、刘某均系抓获归案,但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谭某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冉某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扣押的电脑等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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