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浩鹏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 | 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被告人方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11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2020年2月,被告人方某和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恋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9日,两人共同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当晚方某趁刘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刘某某的手机登录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刘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电话号码更换成方某自己的电话号码1XX****,随后用自己手机登录刘某某支付宝账户。此后方某多次通过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钱到其自己的账户上,或者直接利用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经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方某从刘某某支付宝账户累计盗窃人民币11200.07元。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方某的家属代其偿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方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判决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在谈恋爱过程中,不要认为双方关系密切,随便将对方款项私自挪用,不问自取是为贼也。一定要注意好自已的行为,不然无形中可能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