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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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补贴博弈下的租赁协议效力之争 -- 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装修回购款及押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周浩鹏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412人看过 举报

2025-04-2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上诉人某孵化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某供应链公司(原审原告,委托本律师作为案件代理律师)及原审第三人某园区运营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服务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双方于2022年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因装修纠纷协商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某孵化公司支付装修补偿款。某供应链公司已按约搬离场地,但某孵化公司拒绝履行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孵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供应链公司支付装修回购款及押金共计544520.49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544520.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某孵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供应链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三、驳回某供应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回购协议》时是否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影响其效力?对此,二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诚实信用不仅仅只体现在合同签订的当时,也体现在合同磋商、签约、履行的整个过程中,要判断本案是否存在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需要审查整个《回购协议》签订履行的全过程。本案中,某孵化公司主张遭受胁迫的主要理由系第三人某服务集团及第三人M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对其施加压力,但从现有证据看,某服务集团等作为园区的运营公司组织双方调解,本就属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从协调的过程中,也未超出正常的商业谈判范围。某孵化公司虽然提出某服务集团、第三人M公司等以停止发放补贴等行为为要挟,但第三人通过向某孵化公司发放补贴属于用自身资金为公司谋利的行为,在商业谈判中某孵化公司基于要谋取这些经济利益,而在其他方面进行让步,属于正常商业范畴,属于互利互惠的自愿行为,这些行为不能构成胁迫。

二、从现有证据看,双方签订《回购协议》后,某孵化公司领取了某服务集团、第三人M公司发放的第三人M公司园区优惠方案补贴现金300万元、运营考核奖励1800916.92元等。按照某孵化公司所称,这些补贴的领取是签订《回购协议》的条件。现某孵化公司实现自身目的后,对其已经签订的《回购协议》不愿履行,这种行为属于有违合同诚信义务的违约行为,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关于《回购协议》中约定的装修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相关经费经过了第三方公司的评估,且金额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孵化公司没有充足证据推翻相关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孵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5元,由上诉人某孵化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睿谨律师团创始合伙人律师,盈科深圳金融证券法律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大型国企券商,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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