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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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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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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087岳阳市某某管理中心诉朱XX、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市某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岳阳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黎XX,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湖南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某某居委会宿舍。
被告:陈XX,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岳阳市某某居委会宿舍。
原告岳阳市某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岳阳某某中心)与被告朱XX、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某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朱XX、陈XX的租赁关系;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1994年1月起至2017年10月的房租13649.5元及2017年10月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所欠房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缴租金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号房屋恢复原状并从该房屋搬出;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994年1月,原告将座落于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方式为不定期租赁。但被告从1994年1月开始欠租至今。2016年1月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已划入征收红线范围。2016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已发送搬离房屋的通知,但被告至今未搬离。
被告陈XX辩称:本案诉请已超诉讼时效,2015年政府就说明不用交房租,诉争房屋系因30多年前老房子拆迁后搬过来住的,答辩人希望得到政府的照顾能有房子住,请求拆迁还建。
被告朱XX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案外人周XX自1993年开始租住在原告岳阳某某中心管理的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房内直至去世,其女儿即被告陈XX在上述房屋居住至今,一直未与原告岳阳某某中心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1月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岳阳楼区杨树塘棚户(旧城)改造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被告承租的该案房屋已列入征收红线范围。原告称,被告从涉案房屋搬出后,可选择两种安置模式:1、与原告签订合同租赁位于春雷小区的直管公房居住;2、以统一单价购买现居住房屋,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领取征收款后自行安置。
另查明,被告陈XX、朱XX系夫妻关系。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中心与被告陈XX、朱XX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2016年1月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岳阳楼区杨树塘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被告陈XX、朱XX承租的房屋在上述公告列入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原、被告方不定期租赁关系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陈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占有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房,现原告岳阳某某中心请求解除与被告朱XX、陈XX租赁关系,并交还该房屋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XX、朱XX关于原告要求拆迁还建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两被告可根据原告提供的安置模式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岳阳市某某管理中心与被告朱XX、陈XX之间关于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房的租赁关系;
二、限被告朱XX、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杨树塘公房8403号204房返还给原告岳阳市某某管理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朱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双律师,女,法学本科学历,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民事法律事务,尤为擅长建筑房地产、债权债务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620********1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