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徐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X,湖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魏X,男,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魏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8年3月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执35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魏X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并于2018年4月2日9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X、曹X,被申请人魏X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岳阳市岳阳楼区第四届人民代表第四次会议决议,将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片区纳入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岳阳市规划局划定了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3517片区)的征拆红线。从2015年11月17日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3517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2016年1月26日通过协商(票选)的方式选定了湖南XX公司为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申请人魏X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剪刀池俱乐部区24栋5单XX,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73.78平方米。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78.2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73.78平方米,半阳台面积为4.43平方米。湖南XX公司评估,该房地产住宅及阳台评估单价为4113元/平方米,总价为321678元;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无法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周边商品楼盘团购为辅的补偿方式。此后征收工作人员与魏X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90天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魏X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魏X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决定书载明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321678元;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人民币0元(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无法评估,经评估后可按评估价格另行补偿);搬迁补助人民币2000元;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6678元;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608元。以上五项合计为人民币328748元,全部存储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魏X既不复议、起诉,也不自动搬迁。2017年12月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人魏X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再次要求被申请人魏X在十日内履行决定书确认的腾空移交义务。催告期满被申请人魏X拒绝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7日受理后,指定我院审查执行。
本院认为,岳阳楼区九华XX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岳阳楼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社会公益性明显;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逐次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拒绝领取补偿款并搬迁情况下,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予准许。本案经报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魏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准予,本案强制执行工作交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