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咏莹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29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某与被告***宠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蒋某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付5元,余款于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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