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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务派遣、XX动纠纷,吴XX、河南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发布者:李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河南XX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6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第一被上诉人与其他被上诉人签订的《XX务派遣协议》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XX务派遣协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河南XX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XX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违反XX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该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协议中关于社保工资、服务费及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我国任何法律规定,这些内容属于用工单位和XX务派遣单位双方协商的范畴,并没有侵害上诉人的任何权益,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XX公司和XX公司同意现代公司的答辩意见。

XX公司未到庭答辩。

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现代公司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签订的《XX务派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以XX务派遣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XX务派遣协议》无效,该院认为,经被告确认XX务派遣协议系各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XX务派遣协议系协议签订主体真实意思表示。XX务派遣协议并未对所要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XX务派遣协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故XX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XX务派遣协议》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问题。本案一、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与现代公司签订的《XX动合同》,不能证明双方对上诉人是否约定了明确的固定的XX动岗位,同时,《XX务派遣协议》也未对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明确约定,且上诉人已经与XX务派遣单位另行签订了《XX动合同书》,当事人双方无论是XX动关系或是XX务派遣关系,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均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上诉人的XX动岗位,故上诉人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XX务派遣协议》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问题。现代公司从2005年7月开始至2008年1月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证明上诉人至少从2005年开始长期在现代公司工作。从200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别由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上诉人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现代公司拿的空白XX动合同上签字,后来才知道是与XX务公司签订的XX动合同。但根据其提供的其与XX公司签订的《XX动合同书》,合同内容除去XX动者情况和签名盖章处为空白填充外,其余内容均为原文打印且多处显示有派遣和被派遣及用人单位的内容。上诉人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处分自己权利义务时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认可其在空白的XX动合同上签字,即视为其对河南XX公司的信任和授权,并且从2008年2月开始,一直由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一直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河南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认为《XX务派遣协议》系其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鉴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现代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XX务派遣合同》系签订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XX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驳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经本院依法传唤,被上诉人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吴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总结:公司和XX务派遣公司签订XX务派遣协议,员工与XX务派遣公司签订XX动合同,员工和公司之间是用工单位和XX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员工主张XX务派遣协议无效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鹏飞,男,1987年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拥有4年的法治媒体从业经历,执业以后承办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