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患病需要护理,子女是否享有护理假(陪护假/照料假)
| 省份 | 地区 | 适用人员 | 假期天数/每年 | 适用情形 | 薪酬待遇 | 规定依据 | 备注 |
| 安徽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20天 | 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 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 非独生子女 | 7天 | ||||||
| 北京市 | 全市 | 独生子女 | ≤10个工作日 | 父母需要护理的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 对独生子女父母年龄没有限制 | |
| 重庆市 | 全市 | 独生子女 | ≤10个工作日 | 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 |
| 甘肃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日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 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 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 福建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0天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广东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5日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 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粤人社规〔2023〕17号第七条 | 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
| ≤15日 | 患病住院治疗的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全区 | 独生子女 | ≤15天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 | 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贵州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如果没有特殊指明的,“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
| 非独生子女 | ≤7天 | ||||||
| 海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琼卫人口家庭函〔2022〕62号文件第二条 | 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
| 河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 | 护理照料时间为带薪护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非独生子女 | ≤7天 | ||||||
| 省份 | 地区 | 适用人员 | 假期天数/每年 | 适用情形 | 薪酬待遇 | 规定依据 | 备注 |
| 河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20日 |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 |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黑龙江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20日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非独生子女 | 10日 | ||||||
| 湖北省 | 全省 | 赡养人、扶养人 | ≤10天 |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 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解答 | 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
| 独生子女 | ≤15天 | 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 |||||
| 湖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 | 视为出勤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 |
| 吉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 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非独生子女 | 7天 | ||||||
| 江苏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5天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 | 带薪护理假 |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 |
| 扬州市 | 子女 | ≥5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南通市 | 子女 | ≥5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 带薪护理假 | 《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江西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日 | 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 |
| 非独生子女 | ≤7日 | ||||||
| 辽宁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日 |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
| 内蒙古自治区 | 全区 | 独生子女 | ≤20日 |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 | ||
| 省份 | 地区 | 适用人员 | 假期天数/每年 | 适用情形 | 薪酬待遇 | 规定依据 | 备注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全区 | 独生子女 | ≤15日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
| 非独生子女 | ≤7日 | ||||||
| 青海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20日 | 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 |
| 非独生子女 | 10日 | ||||||
| 山东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0日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非独生子女 | 7日 | ||||||
| 山西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日 |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 |
| 陕西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天 | 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 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
| 西安市 | 独生子女 | 2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市民发〔2020〕156号文件第五条 | 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
| 非独生子女 | 10天 | ||||||
| 上海市 | 全市 | 独生子女 | ≤7个工作日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赡养人 | ≤5个工作日 | ||||||
| 四川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15日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 |
| 非独生子女 | ≤7日 | ||||||
| 天津市 | 全市 | 独生子女 | 20日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 | 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津政办规〔2022〕9号文件第三条 | 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 非独生子女 | 10日 | ||||||
| 西藏自治区 | 全区 | 独生子女 | 15天 | 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 |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省份 | 地区 | 适用人员 | 假期天数/每年 | 适用情形 | 薪酬待遇 | 规定依据 | 备注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全区 | 独生子女 | ≥2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 |
| 非独生子女 | ≥10天 | ||||||
| 云南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2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非独生子女 | 10天 | ||||||
| 浙江省 | 全省 | 独生子女 | 5天 | 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王麒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