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若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其主张同时支付返岗工作后正常出勤的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24)渝04民终150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凡某从2021年10月起在某回收公司从事监事工作。2021年12月8日,凡某在某回收公司厂房内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受伤当日,凡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凡某共计住院治疗22天,于2021年12月30日出院。2023年3月14日,凡某在医院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经住院治疗12天后于2023年3月26日出院。其后,凡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某回收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能否抵扣案涉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凡某因工受伤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从2021年12月8日到2022年6月8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凡某于2022年4月提前返岗上班。在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凡某实际提供劳动,某回收公司亦应支付凡某该期间的相应工资。经核实,某回收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向凡某发放了该期间的工资20000元。该20000元工资系凡某的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实际工资,不能再次折抵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评析
客观上,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提前返岗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问题,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实务中基于对现有立法目的的理解与适用不同,不同劳动仲裁员或者法官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个人特质、司法理念等因素,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明显。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有权在停工留薪期内同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提前返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换言之,用人单位主张向工伤职工提前返岗正常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用于抵扣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不予支持。该观点理由主要在于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法律法规规定不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而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之对价,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和对立,且用人单位获得了额外的劳动服务,若不予支持工伤职工提前返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明显对劳动者不公平。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平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汪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即持前述观点,等等[1]。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内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停工留薪期仍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确定,劳动者请求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工作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日发布9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6:公司通知工伤员工提前返岗上班,被判决支付实际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则完全改变了深圳市多年前的裁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工伤职工仍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扣除提前返岗工作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后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换言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中予以抵扣[2]。
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01
其一,《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理解,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换言之,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即已不再需要获得医疗救治、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其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即为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之日。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之日之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应当支付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之日之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二者分阶段予以计算,并不存在冲突。
02
其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工伤职工未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休息时长,其后当即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此时按照“诊断证明+分类目录综合确定论”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显然不对等。在工伤职工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情形下[3],工伤职工当即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工作期间工资,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又有所显失公平。
[1]如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191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注:该判决被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7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
[2]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62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3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7318号、27319号民事判决书。
[3]如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的通知(川劳人仲委函〔2025〕1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未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休息时长,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需要停工休养的除外。”
王麒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