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珺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中国XX公司与章XX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邓XX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542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邓XX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邓XX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XX撤回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54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