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珺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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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中国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吴珺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中国XX公司与章XX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邓XX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542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邓XX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邓XX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XX撤回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54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珺娴律师15968325770。中共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相关工作8年,执业前就职于基层法院。擅长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