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珺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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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义乌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吴珺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93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义乌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明确:被告义乌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XX公司货款277130元及逾期利息(以27713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9)。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3936.23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8年9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5、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吴珺娴律师。中共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相关工作8年,执业前就职于基层法院。擅长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领域,在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1330420********2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