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红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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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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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米红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8月,刘某某X园区X公司送货,马某驾驶自有的吊车,刘某某在其本人驾驶的车辆上负责捆绑货物及挂钩,在二人卸货过程中,由于捆绑货物的绳子断裂,致使货物散落将刘某某砸伤。刘某某受伤后被送至连HL区医院住院治疗6天,二级护理。后转入H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0天,诊断为鼻出血、鼻骨骨折、右踩关节骨折关脱位IV度),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之后,刘某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刘某某的身体伤残程度及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A保险公司提出对刘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院按照委托鉴定程序,委托H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7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刘某某身体致残程度为九级....... ,20228月,刘某某因心梗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

“吊车臂下严禁站人”,是吊车作业时的常识。马某系专门从事吊车作业的司机,而伤者刘某某系从事运送货物的司机,二人对此应当均知晓。而二人在卸货过程中,双方均未按照规定常识进行作业,导致刘某某受伤,二人均具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马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A保险公司应当对马某承担的责任按照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书结论,根据已认定的责任分配比例作出判决如下:

一、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家属医疗费xxx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残疾赔偿金xxxx元。

二、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家属剩余经济损失xxxx.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上诉理由为刘某某20218月受伤至20228月因病去世,实际存活年限不足两年,不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刘某某家属支付20年的伤残赔偿金。

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受害人刘某某因非交通事故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赔偿问题展开辩论,A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某20218月受伤至20228月因病去世,实际存活年限不足两年,不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刘某某家属支付20年的伤残赔偿金。

作为刘某某家属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考虑四个因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社会平均寿命;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这就说明残疾赔偿金实为定型化赔偿,至受害人起诉时其生存年限具有不确定性,但受害人起诉后其赔偿权利已经相对固定,而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在定残后即行固定,因此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不应因受害人实际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

第二、如果以被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将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获得残疾赔偿金之后死亡的,受害人就可以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2)若是在获得伤残赔偿金之前死亡,则受害人只能获得从受伤之日至实际死亡之日这段时间的残疾赔偿金。这样就违背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未对残疾赔偿金赔付前受害人死亡应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更未规定赔偿期限应与受害人的生存状况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还可以诉请继续给付,并没有残疾赔偿金可以减少的意思和含义。那么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受害人定残之后死亡如何赔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保护受害者权益为重,严格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的赔偿年限进行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未对残疾赔偿金赔付前受害人因非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应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更未规定赔偿期限应与受害人生存状况一致,也没有残疾赔偿金可以减少的意思和含义。

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刘某某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产生,其数额在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已经确定,即成为受害人确定的可期待利益,不能因刘某某实际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故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本着有法可依的原则,对A保险公司公司不应赔付残疾赔偿金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判决结果:

一、A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家属XXX万余

A保险公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家属XXXX万余元。


笔者总结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而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乃至全部丧失给予的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的减损必然导致其未来收入的实质减少,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可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考虑四个因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受害人定残时年龄、社会平均寿命、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其性质,残疾赔偿金为定型化计算模式,数额在伤残评定时已固定化,本着以保护受害者权益为重,严格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的赔偿年限进行计算。

米红丹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对每一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无论案件标的大小,都会全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