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红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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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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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律师介入成功判离

发布者:米红丹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9XX日登记结婚。2010XX日生一女孩李小某。我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最近两年来,双方感情出现危机,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小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到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栋、地下室及车库依法平分。

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儿李小某应该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与原告婚后居住的是我父母的楼房,后于20109月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和车库共花费86972000元,此款是向我父母借的,至今未还,应该共同承担债务。原告父母因为原告弟弟上学向我们借款40000.00元,后因购房又借款350000.00元,上述390000.00元至今未还,应视为夫妻共同债权。诉讼费用双方承担。

办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316日登记结婚,20101023日生育一女孩李小某。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的父母在唐山居住,被告的父母在本地区居住,被告的母亲经常到幼儿园接送孩子。原告月工资2100.00元。共同财产及孩子的探望,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产权证号2010XXX17,位于海翔路XX-X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162.16平方米)及地下室、车库,原、被告均认可价值为900000.00元,所有权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折价款450000.00元;主卧室的床、音响、餐桌、椅子、电视归原告所有;原告每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法定节假日探望时间、方式,原、被告协商安排。原告父母购买楼房时,原、被告出资3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房照、幼儿园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发生矛盾,又没有很多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本院调解下没有和好之意,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婚生女孩李小某的抚养,考虑到原告的父母在外地居住,被告的父母在本地区居住,能经常接送孩子上幼儿园,被告的父母有能力帮助被告抚养孩子,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从20151月起开始给付。原、被告关于共同财产、孩子探望达成的一致意见:位于海翔路XX-X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及地下室、车库,原、被告认可价值为900000.00元,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折价款450000.00元;主卧室的床、音响、餐桌、椅子、电视归原告所有;原告每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法定节假日探望孩子时间、方式,原、被告协商安排,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父母购买楼房,原、被告出资300000.00元,因300000.00元数额较大,且被告对赠予的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又无据证明是赠予父母,因此,认定为借给原告父母更符合常理。对被告关于购买楼房时父母出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抗辩,无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小某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从20151月份开始给付);原告每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法定节假日探望孩子时间、方式,原、被告协商安排。

三、共同财产:位于海翔路XX-X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及地下室,车库所有权归被告李某甲所有,被告李某甲给付原告李某某楼房折价款450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主卧室的床、音响、餐桌、椅子、电视归原告所有;共同债权300000.00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各享有150000.00元。


米红丹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对每一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无论案件标的大小,都会全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