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转眼已经过去一个季度,疫情对大家工作、生活还有较大的影响。国家为了保障企业、民生发展,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下面来梳理下截止到2022年3月底之前国家又新出了哪些税收政策、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区别,咱们企业在适用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篇文章从免税、减税、退税、缓缴、延长优惠期限五个角度对2022年第一季度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在此特别感谢高超律师、李冬梅税务师、宫露霞税务师对文章的形成作出的特别贡献。
第一来看下免税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看到这个税收政策相信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在内心都已经在鼓掌了,但是在适用这条税收政策的时候几点需要各位企业家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除此之外还需要企业家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年500万收入的这个临界点,不到500万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年收入超过500万有可能会被税务局通知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
下面表格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历年演变情况的总结,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对照表格中的内容进行查询比对。
文 件 号 | 优 惠 期 | 月(季)销售额(含本数) |
财税[2017]76号 | 2018.1.1-2020.12.31 | 2万-3万 |
财税[2019]13号 | 2019.1.1-2021.12.31 | 10万(30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2021.4.1-2022.12.31 | 15万(45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022.4.1-2022.12.31 | 取消销售额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