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来看下延长优惠期限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下表是关于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的具体对比,
文件号 | 优惠期 | 优惠项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022.1.1至2022.12.31 | 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2019.10.1至2021.12.31 |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 2019.4.1至2021.12.31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七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下面通过表格的方式向大家展示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的七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哪些方面。
文件号
| 税收优惠内容 | 原优惠期 | 延长至
| 涉及税种 |
财税〔2018〕120号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
财税[2019]11号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9]12号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9]14号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房产税、印花税 |
文件号
| 税收优惠内容 | 原优惠期 | 延长至
| 涉及税种 |
财税〔2019〕21号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19.1.1-2021.12.31
| 2023.12.31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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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