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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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京津冀企业涉税风险白皮书(二)

作者:侯会茹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税务浏览:847次举报

2022年度京津冀企业涉税风险白皮书

之典型案例0


01刘永刚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刘永刚系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20年间,刘永刚经周如梅居间介绍,通过北京时代百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友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北京施普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青驰振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为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01张,金额合计12352038.79元,税额合计1729042.21元,价税合计1408108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认证。周如梅以开票金额的0.5%—1%的比例收取居间介绍费用。

2021年6月11日,刘永刚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永刚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刘永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刘永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刘永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刘永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北京圣天中恒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永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3日,周如梅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到案。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周如梅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如梅退赔了违法所得14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周如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如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如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如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如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随案移送的案款十四万元,予以没收。


02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及行政赔偿一案


2021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开发区税务一所)向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以下简称:功夫坊面馆)作出京开一税简罚[2021]1617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以下简称:16170号处罚决定),认定功夫坊面馆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1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罚款50元。

功夫坊面馆认为,16170号处罚决定依据的“2011-11-28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税务认定本身不合法,功夫坊面馆本身没有相应违法事实,开发区税务一所的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而且,16170号处罚决定处罚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具体理由为:第一,功夫坊面馆2011年11月之前和之后都一直在按期申报纳税,并合法取得原始纳税凭证,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开发区税务一所一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二不查明事实就直接作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1-11-28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税务登记办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区税务一所认定本身不合法且严重违反非正常户认定的法定程序。第二,2021年6月21日,在未查明事情的情况下,开发区税务一所给功夫坊面馆的经营者杜克当面送达了京开一税限改[2021]262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26227号责改通知),责令2021年7月6日前限期改正,功夫坊面馆认为“2011-11-28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10年后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先认定,后责令限期改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三,26227号责改通知责令2021年7月6日前限期改正,但是在同一天6月21日就作出了16170号处罚决定。功夫坊面馆的诉讼请求:1、判定开发区税务一所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16170号处罚决定为无效行政处罚;2、判令开发区税务一所退还50元罚款;3、判定撤销开发区税务一所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认定记录。

开发区税务一所辩称,第一,其已于 2021年7月13日作出24492号税务通知,决定撤销前述26227号责改通知和16170号处罚决定。第二,开发区税务一所已通知功夫坊面馆办理罚款退还手续,功夫坊面馆未予办理。第三,开发区税务一所已于2021年6月24日为功夫坊面馆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功夫坊面馆目前是正常状态,可以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功夫坊面馆要求确认16170号处罚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在作出本案被诉16170号处罚决定后,发现该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并主动纠正,并无不当,且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已将撤销16170号处罚决定的决定即24492号税务通知向原告功夫坊面馆送达。因而,本案被诉16170号处罚决定在2021年12月20日原告功夫坊面馆提起本案诉讼前已被撤销,原告功夫坊面馆再行起诉要求确认16170号处罚决定无效,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关于原告功夫坊面馆要求退还罚款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16170号处罚决定已由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自行撤销,原告功夫坊面馆缴纳的相应罚款亦应予以退还。故对原告功夫坊面馆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功夫坊面馆要求撤销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认定记录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原告功夫坊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履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前述规定的相关程序,应视为没有证据。故,被告开发区税务一所将原告功夫坊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该非正常户认定已于2021年6月24日被解除,已无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原告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违法;二、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罚款5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03吴亦凡被处罚一案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者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2022年度京津冀企业涉税风险白皮书

之合规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整理与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国家加大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打击力度。无论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大小,无论涉案发票的数量多少,只要实施了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触碰税收法律法规“红线”,国家必将严惩。

2、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主要集中于发票领域。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中,发票领域的犯罪案件占到了全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88.29%;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票违法的案件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56.76%。

3、被处罚对象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作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本身,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员工,甚至是从事“中介”的居间人员,只要参与了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一个都跑不了。

4、作为被罚对象,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中比较重视税务律师的积极作用,辩护率达到89.29%;但是在涉税行政案件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往往忽视税务律师的积极作用,委托率仅为13.33%。

5、在涉税行政案件中,只有2件案件确认了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并未对被罚对象的实体权利产生任何影响;仅有1件案件确认了税务机关败诉。

6、被罚对象表现出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在涉税行政案件中,有14件案件经历了二审程序,有4件案件经历了再审程序。甚至有一名被罚对象,直接提起了7件行政诉讼案件,直到最终胜诉为止。


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结合上述危害税收征管案件所表现出的重点涉税“雷区”,为广大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以下几点合规建议:

1、坚持合规经营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做到合规,尤其是确保交易行为的“四流一致”,以及保留“四流一致”的相关证据。因为只有合规经营,才能让企业持续发展。


2、加强法税学习

无论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高管,甚至是企业的普通员工,都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参加法税方面的专项培训,或者关注一些法税内容的视频号,以此来不断提高企业全员的知识水平。



3、加强合同管理

企业要想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在企业管理实务中,优质高效地合同管理,不仅能够降低纠纷的发生几率,还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


4、适度税务策划

恶意筹划是被税法所禁止的,但是合法且适度的税务策划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企业应当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交易主体、交易地点、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等事项的精心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以达到少缴或者晚缴税费的目的。


5、建立合规体系

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不合规行为发生的概率以及降低不合规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另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增强第三方对企业持续发展与壮大的信心,从而增加企业的商机。


6、聘请税务律师

企业、企业的相关人员一旦涉嫌违法或者与税务机关产生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税务律师的帮助,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

“税”的安稳、“税”的安心,

税事无忧!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