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谚有云: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在民商领域,人们提及法律是否真正保护了自己时,轻过程看结果,结果最终的落脚点往往就是看法院执行是不是到位了。因此,执行是我国法律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执行程序是人民利益能否最终从一纸判决变为实在利益的关键。
法院判决能否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但关乎一个法院公信力,而且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好坏的有力标杆。可是,现实的执行难的问题让笔者深深的感到了凉意。执行难,早已让我国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让人民的利益落空。而这中间,有多少“难”,是难在执行人员难作为或不作为上?
一、执行“四难”添一难,执行人员难作为
何谓执行难呢?难,使人感到困难,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它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1999年,党中央下发中发11号文件,将“执行难”归结成“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令多少人貌似受到法律保护后又对法治的力度动摇或丧失信心?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四难”放在今天仍是非常恰当,而且时常被提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似乎这“四难”还不够,似乎还要加上“一难”,即“执行人员难作为”来凑足“五难”,才可以较为完整的概括现如今的“执行难”。值得备注下的是,“第五难”可能很多时候的表述为“不作为”,可能会让很多兢兢业业、尽心尽力的执行人员不满,还请这部分人主动忽略,对你们来说是客观“难作为”。
不管是因为前“四难”及系列周遭环境导致了客观上的执行人员“难作为”,还是部分执行人员主观上的“难作为”,现在很多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确实就是:打官司肯定赢的,可是赢了拿不到钱啊;有关系、肯出钱,他(执行人员)就给你多动动早结案;没关系、没钱,他就一直拖一直拖,你催一下不动,催两下不动,催十下可能动一下,反正就是有各种原因不给你执行到位。
这样的主观感受代表了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的声音,笔者绝对相信这些声音不是空穴来风。前“四难”都是从法院外部系统找原因,而“第五难”是从法院执行内部找原因。
我们大都学过唯物辩证法,知道内因与外因的关系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它通过内因而作用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但不能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所以,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我们的法院系统,是不是可以更多地利用下唯物辩证法的内外因关系问题,直面自己的内因,多从内因上正视分析自己,多从内因上来破解“执行难”呢?
二、什么导致执行人员难作为
判决公正相对容易,执行公正难能保证。有被执行财产却不被执行,谁之过?人民群众赢了官司却体会不到法治的公正,何解?这时,国家往往就首当其冲的被人民推定为过错的创造者,而代表国家司法的法院理所应当的就成了替罪羊。
其实这个替罪羊也没有被冤枉。排除执行“四难”,法院执行人员难作为,确实在很多时候让申请执行人感受不到公正的力量,这可能就是司法对申请执行人最大的不公正吧?
第一,执行过程中的法院关系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让执行人员难作为。
在执行过程中,以地缘为根本的人际关系使执行工作难于开展,很多时候与其说法官是在用法执行,还不如说是用情用理在执行。情理执行方式本没有错,可是很多时候法理好说、情理难分,加上执行人员的素质与性格等问题,很多执行工作做不通思想工作就被搁置了。有些法院推崇“不熟不理”,这种态度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可行性与力度性。有些地方法院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政府部门,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横加干预,既阻碍了执行程序的进程,也加大了当地企业抗拒执行的气焰。在这种氛围下,即使部分执行人员有心去执行,也无力单独推进。而且,浑水摸鱼的执行人员应该更多些吧?
第二,执行法官渎职,让执行人员难作为。
执行法官渎职不办事,是很多社会民众的主观感受。原刘贵祥局长曾说,法院执行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破解执行难题,抓好执行工作,理所当然要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预防执行行为失范,从严查处执行腐败,这是时刻不能放松且必须抓长、抓细、抓常的工作。虽然说法院执行存在的失范、不廉现象不是执行工作的主流,但总有一些暗地里的关系交易、权钱交易的实例让法治蒙羞。如果执行法官自觉给力,那就是法治之本,是申请执行人的福音。笔者相信多数执行法官都是光明正大之人,只是部分害群之马的阴暗行为让法院执行系统背了黑锅。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产生了“100-1=0”的效应,严重危害司法公信,损害人民群众对执行的信任度、认可度,必须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和铁的手腕予以治理和清除。
执行法官不善或不敢利用“拒执罪”及手中的强制措施权,导致执行案件始终悬而不决,执行法官太软,也是很多社会民众的主观感受。执行法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应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的职责。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就应该利用手中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其采取法律制裁措施。但是,那么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法院采取的制裁措施却相对很少,或者说力度不够。这就可能让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我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看你法院能把我怎么地?国家出台了那么多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都要靠执行法官去最终落实到位。执行法官如果能够落实,或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却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或拖延履行,那么就属于渎职。现实中,有多少申请执行人感受到了这种渎职?当这种渎职的感受被放大出去,导致的社会效果就是:全体执行法官不作为。
第三,法院部分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太差,或者说懒政、庸政思想严重,让执行人员难作为。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法院既给不出公正的执行结果,也给不出一个积极推进执行的印象。申请执行人催催就动动,甚至屡催不动,这种现象绝对很多。没有结果,也没有过程,申请执行人去哪里看见法治的公正?这样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无异于生效判决、裁定被“鸡飞蛋打”。
三、执行人员难作为,可能起源于立法不公
执行难产生的根源,可能首先就在于立法的不公正。立法都如是说了,执行人员更可能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纵观我国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在民事执行中更多地考虑到被执行人和国家的利益,而较少或没有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虽然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但是,只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计,不考虑申请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计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生存权在法律上没有同等对待。因此,很多时候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不管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似乎都可以倚仗“不同等对待”的原则不执行这些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生效判决得到应有的财产。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这样真的公正吗?公正,意味着判决书所确定的权益应在实际中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公正既包括判决公正,也包括执行公正,执行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没有执行程序和结果公正,判决公正就没有任何意义。可喜的是,国家已经看到了这种不公,并相继出台了各类措施来消除这种不公,这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绝对是值得奔走相告的好事情。
四、期盼执行人员“能执行、肯执行”,还是要靠法院的执行
步入2016年,全国法院系统都在执行问题上卯足了劲,希望真正通过执行的力量实现法治的目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在上海,针对群众反映“执行难”的突出问题,上海法院持续开展了“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和“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等专项行动,“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等问题依然存在,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充分及时地得到实现。因此,上海高院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
口号喊的响,不要只是嚷嚷上口效果差!不要让它只是为了让人听见!没有申请执行人会跟着口号走。要将这些响亮、充满公正的口号真正落到实处,还是要靠法院的执行人员。
客观地说,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能执行、肯执行”的执行人员来推动。“能执行”代表执行人员有能力处理复杂多变的执行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肯执行”代表执行人员全心全意为双方当事人服务,没有丝毫偏袒。如果法院有一支高素质的“能执行、肯执行”的执行队伍,没有关系主义,没有地域主义,没有徇私舞弊,执行人员在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法理、情理、道理等来推进执行工作,那么,即使最后的执行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申请执行人可能也是欣慰的,社会效果可能也将是良性的,法治的实现可能也就不远了。
主观地说,法院该如何把执行人员培养成“能执行、肯执行”的人才呢?说来说去,这应该也是法院的一个执行问题吧?原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曾在接受《人民法治》的专访时指出:必须“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倾尽所能,只争朝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解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各级法院执行人员都能倾尽所能、只争朝夕,执行难,将不再是个沉重、哀叹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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