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违法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践中,如果征地拆迁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02
国家赔偿不应低于补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以,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所以,根据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前提,房屋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法院进行认定,然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违法强拆是已经确定系违法行为,因此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时要体现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03
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征地拆迁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1、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精神受到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提醒被拆迁人注意,除了确认违法强拆申请国家赔偿的,在合法拆除房屋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其他财物损害等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4
国家赔偿的程序
1、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按要求递交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提醒注意: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提醒注意: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请求国家赔偿有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征地拆迁案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是法院作出确认强拆违法的生效判决之日,即当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拆迁户有2年的时间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提醒注意:切记不要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很可能会失去法律救济的权利。
06
结语
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注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所以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财产损失数额时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在房屋面临强拆时,一定要事先对房屋周边环境、屋内装修情况,财物摆放情况等等进行拍照录像,作为证据好好保存,便于日后申请赔偿,遇到复杂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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