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婚前申请经济适用房婚后购买
刘先生与江女士系夫妻关系,江女士在婚前申请购买两限房,二人结婚后,江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支付首付款,二人婚后居住在两限房内。江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江女士认为,两限房系婚前申请,性质为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刘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首付款由其支付,贷款也是自己在还,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的一半。
那么问题来了,这房子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1.权属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两限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江女士虽婚前申请了两限房,只意味着江女士获得了购买两限房的资格,而资格不等于财产,签约行为,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均在婚后发生,而且共同还贷,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两限房为申请人江女士的个人财产。因为该类房屋属于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相关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在认定房产权属时不考虑两限房的特殊性,将导致两限房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落空,无疑有违“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
2.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如果房子给江女士,基于公平原则,势必要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因为是保障性住房,刘先生在与江女士结婚后,失去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机会,现房价已大幅上涨,江女士应对刘先生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应该以什么标准对对方进行补偿呢?首先,不应对刘先生的出资定性为债权,应考虑房屋的升值因素。其次,应该综合考虑首付款支付的情况,贷款偿还的情况等予以确定。最后,应当对刘先生丧失购房机会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笔者观点:婚后购买的两限房分割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分析
实践中上述两种意见的判决均不少见,笔者认为,房屋虽系婚前申请,但是购房行为均在婚后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法院不能以资格给房屋定性,置《婚姻法》的精神于不顾,而且多数实际情况为,婚前申请一居室,婚后购买两居室,如果要认定为申请人一方的个人财产,需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2条规定,“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来认定,单纯以资格来定权属,实在有失妥当。
因此,婚后购买的两限房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具体分析。总结来说,婚后申请婚后购买的两限房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申请婚后购买的两限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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