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确定与举证技巧
因建筑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常常发生,但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往往不能正确决定诉讼主体导致诉讼失败,为方便更多当事人诉讼现总结如下: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六大块:第一,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第二,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第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第四,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第五,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第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
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注意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
招标图纸很重要,因为招标图纸将来是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发生了变更洽商的重要基础文件。我在做实务施工过程中,有招标图纸丢掉的,有招标图纸不全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试图通过其他的程序解决招标图纸缺陷的问题。
答疑文件。我在某一个案子中,其中就援引了答疑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地方,不断地向仲裁庭灌输我的观点,答疑文件很重要,相当于补充文件。
招标补充文件有的会直接发。
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在招投标办公室是没有的。前面一般都有。
三、投标及其附件
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会要求承包商单独出具投保承诺书,甚至这种投保承诺书有让利等内容,如果中了标,保证让利多少钱,这种投标承诺在实务当中比较常见。
投标预算。一旦中标后,投标预算是将来结算工程价款的锁定,投标预算很重要。
工程报价单。工程报价单类似于投标预算。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承包人或者潜在的承包人,如果要干这个工程,会用多长时间,会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把这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一个计划,所以叫施工组织设计。这个文件也很重要,但这个文件很厚,一般的律师看起来比较费劲。
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原来只有中标通知书,后来为何将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放进去?大家已经做涉外工程时,这跟国内有一些差异。国外的工程在很多时候,在中标前,业主和潜在的承包人可以谈判、商量。给业主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是最后敲定下来的。国内既然做了一个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最后只要评标员会确定下来,说你中标,这个东西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更改的。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
备案在招投标管理室有备案。大家梳理证据时,一定要把合同备案表呈出来,向法庭证明这个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不能一概地说,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没有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都是无效的。
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只是赋予“白合同”具有更高的结算效力而已。
中标后签订的为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是“黑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未备案合同很多时候为“黑合同”。判断“黑白合同”的标志基本是三大块,但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随着时间的比较,我对“黑白合同”的感受特别深,工期、质量、价款,这是“阴阳合同”最主要的几个方面。中标合同约定是仲裁委,“黑合同”约定是法院,这是否可构成实质性的变更?不可以。关于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很重要的标志是这种变更是否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这种利益的失衡不是轻微的失衡,而是重大的利益失衡。这种重大利益的失衡,往往会被认定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到现在发展到一个比较新的境界,比如说,承包商和发包人签了一个合同,中标合同签完之后,接着承包人跟发包人签合同,说房子盖完之后,以多大的价格买你的房子,而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当时的市场价,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让利行为。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免费,合同约满后,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免费建小区配套。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小区里要搞幼儿园,帮开发商建小学、幼儿园,无偿建校。
这些在事实上就是典型的“黑白合同”。没有承包商愿意把自己垂手可得的利益再端出去,尤其是对那些暴发富。但这个“黑白合同”跟前面合同剥离开了,完全是通过另外一种合同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捐赠合同、买卖合同,按道理讲,已经不是一个同类的法律关系了,前面跟他是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后面签订是相互买卖的法律关系或者捐赠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案中解决。
六、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有以下几类:
1.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直接找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
2.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直接指定XX东西由谁家来做。
有的发包人会直接分包出去,不在这次的招标范围内,有的在招标范围内直接分包。
七、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包括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
为什么要收集这个?工程必须要解决自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这个合同不管有效还是无效,是否可履行。我们经常遇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签下来之前,发包人根本就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规划许可证。哪几个证件最重要?
1.土地的使用证。可能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可能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三个证件是检验工程是否可以进行招投标的标志,如果这三个东西都没有,合同肯定无效。
4.临时用地占地证明。如果没有,工程都是有问题的。
八、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测绘资料,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等,这些都是做工程造价一个重要依据,因为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重要依据。
律师如果有比较好的判断力,当然很好,但一般律师很难说这个工程到底值多少钱,搞不清楚,将其搞清楚,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跟他进行讨论,看看能不能跟委托人谈。可以向对方提索赔,说,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额外诉求一块赔偿,能给多少钱的费用如果没有能力判断他的工程值多少钱,可与他谈谈这个。这块,律师大有可为。某些律师做了若干年之后,不能发现自己的用武之地,其实索赔这一块就有很大的可为空间。
在做案子过程中,要利用委托人向你提供的所有资料,来梳理索赔事项,看双方的往来函件,听委托人口头的讲述,看监理会议纪要,看专题会议纪要,看监理的通知、发文,在看一系列的文件中,都能够找到工程工期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依据这个,将所有的情形列成单,沿着情形,看是否可索赔。如果能找到,就可开始组织证据,开始算。
坐标控制点资料就是将楼房盖在哪的问题。
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在我国号称是排名第一的高校,我代表央企打官司,当时梳理证据时,就发现工程过程中,所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跟合同文件不符。
九、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横道图、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将这些文件收集,可解决工期问题。尤其是网络图横道图,将来会用来确定关键线路和非关键线路重要的一个标志。监理发开工通知前所提供的工程总度计划和详细进度计划,这里面的网络图和横道图最具有实际价值。
承包人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将来都是提索赔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为什么?因为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中,里面包含了大量的人工、机械和设备的安排。
十、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
在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当中,里面都提到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是那个开工日期并不具有实际的操作价值,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往往会发生其他变故。
十一、洽商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分为5大块:第一,中标价。这从哪儿找?从中标合同中找。第二,洽商变更、工程签证价款。第三,价差。材料和设备的价差。第四,索赔。第五,利息。洽商变更在菲迪克条款里,必须限期申报,逾期要承担没有价款的后果。
我国1999年版的合同中是怎样的呢?现在法院对工程变更、索赔这一块时效的要求很低,尤其是关于工程变更。
十二、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
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包括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所有这些东西,都会影响工期,也会影响价款,也影响质量。将这些东西进行相应的收集整理。对做下一步的工作,有很好的帮助。每个案子都有洽商变更单没有签,如何解决?就必须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
十三、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等
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或能证明对方已收到上述函件和签收的证据)、委托签收人进行签收的授权委托书、签收人身份证明文件、双方往来电话记录,对这些资料的收集整理至关重要,在这过程中,对往来的函件,有专章定出来。当对委托人有利的函件时,要下意识地想,这个函件是否有对方的签收记录,或者签收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在国内建设施工合同中,很难要求承包人所有文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方证据发过来时,要下意识地想想,自己手里有没有原件,你的文件发给对方时,要下意识地想想他有没有签收,是谁签收的,有没有权利签收。
我们在和国内排名第一高校打官司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文件送到学校,却由学校的传达室收,那邮递员就不可能送给校长。最后在法庭,在代理词中明确指出,这个文件已经送交,传达室没有将这个文件及时送给校长,那是内部管理的过失,不能对抗文件已经送达的诉求。法庭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从这些细节上,都可以找到为自己委托人维护利益的机会。
十四、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纪要一定要好好研读,第一个会议纪要有可能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单独开的,就工程价款达成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往往是在施工过程中,就某一个专题而言。
监理会议纪要是从开工那一天开始(开工前),叫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监理的会议纪要一般是一个星期一次,时间是固定的。如果情况紧急,也可能会两天开一次,但这遇到的比较少。
十五、监理预报
对承包人来说,很多时候不太容易得到,因为是监理向发包人报告他这一个月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可能是监理预报,也可能是监理公司内部就项目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理预报有两个作用:第一个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月度情况。第二,向监理公司内部通报这个项目在这个月的工作情况。
监理预报的获得对将来做整个工程案有好处,监理预报中有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审价详细情况的描述与工料机的统计。什么叫工料机?就是工人、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统计。
十六、承包人的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
这几大项都是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自己的一个记录,有的时候表现成工程备忘录,有的表现成施工日志。
那为什么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第一,隐蔽工程完之后,要拆开,往往会承受费用的损失和工期的损失,所以在隐蔽之前要做一个记录。这个记录有两个好处:1.留下存案,以便备查;2.有的时候,发包人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为他将来提索赔提供一个基础。有时,工程的备忘录和施工日志在我们实际工程纠纷过程中,可直接提交给鉴定单位或者仲裁庭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承包人整个的施工管理水平往往比较低下。
十七、工程照片及摄像资料
这也是将来对工期索赔很好的还原证物。摄像资料主要是电话、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八、气象报告和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极端的天气环境,刮大风,下雨,大雪,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误和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气象报告和资料很重要。
十九、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
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申报表,监理和发包人签收记录及发包人批复文件。
在这里要注意,一方面要搞清楚发包人给多少钱,承包人收到了多少钱。将这几个东西收集下来之后,将来算利息,这是算利息的基础。这些文件有没有申报的程序?预付款有预付款的程序,材料设备款也有申报程序,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保修款也有申报程序,建设工程能够遇到的价款,就这6大项。
二十、工程款的支付明细
工程款的支付明细在整个实务过程中,不管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第一步就要想,已经付给他多少钱。双方的明细可能会不一致,双方付了多少钱,出现出入的比较少,但还有10—15%出新双方支付明细不一致的情况。我遇到一个案子,在对账的过程中,对方的财务极其傲慢,我将他们财务单和我们财务单进行比对,发现多了100万。
二十一、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甲供设备材料清单,发包人及时供应证明及发包人催告发包人及时供应文件。
甲供的设备材料和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如果没有及时提供设备和材料,导致工期拖延,就可以提出诉讼。现在做的案子一半以上都会牵涉到甲供设备、材料迟延的问题,这块很容易遇到,是律师施展才华的好机会。
二十二、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等
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设备材料验收单、设备材料封样记录。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应该是合格的,如果不合格,照样会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材料是否合格,需要相应的验收程序,由谁来验收?一般是监理。
二十三、暂估价设备、材料价格、发包人确认单
在招标过程中,某些设备、材料价格不确定,或者说,随着将来市场的变化,发包人不愿意给出他的价格,而等待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是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在结算过程中,要结算价差,结算价差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发包人对暂估材料设备到底是一个什么样价格的确认,确认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双方另行变更设备材料价格的确认单”,在投标、招标过程中,某种材料的价格已经定死了,比如说钢筋。
二十四、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等
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的资料(如工资单、订货单、采购单、认价单、合同、发票、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
这些东西不是一下子就能收集起来的,确定了某种索赔事项时,有的放矢地去找这些东西,这些东西通过补充清单去解决。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重点区分,对工作进度有影响。这些可以放到补充清单当中去解决。
造价处的信息价,当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或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引其信息价作为价格计算的依据。这一点在实务过程中经常碰到。
二十五、施工单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
按照合同的规定,不管是菲迪克条款还是99版合同,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在相应的时间里进行验收,发包人没有及时验收,会导致工期顺延,当然这种顺延不是无限期的,按照99版的合同,顺延的时间很短,如果不来验收,过了一段时间,就直接进入下一道公序,当然,进入到下一道公序,承包人需对自己的工程质量有足够的信心,如果没有足够的信心,千万不要进入下一道公序,为什么?因为这个时候,发包人完全还可以动用对质量异议的权利,给他看,是否符合整个工程质量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按照99版的合同规定,工期不能顺延,如果符合,工期顺延,并且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所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有信心,但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基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竣工验收这一块,大家要注意司法解释第14条,发包人拖延验收,会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时间,这一点对发包人会构成压力。
二十六、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认可的工程,质量要合格,一个工程的核心是工期、质量,但质量更重要,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导致很多问题。
我们在做实务过程中,发包人会经常要求承包人给他承诺。
二十七、各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二十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使用书、时间注册表
有的时候工程质量监督委员会可以出一些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这个报告可以使用。
二十九、其他各项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一般是在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就这个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三十、建设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这个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会编制验收报告,这个报告会出很多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利的信息。大家要注意这一点。
三十一、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今天我提到了几个图纸,一个是招标图,一个是施工图,一个是竣工图。这几个图都很重要。但竣工图有时就是施工图。施工图加洽商加变更就是竣工图。有时发的竣工图跟竣工图差异很大,有的时候招标图跟施工图简直不是一码事。
很多案子都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来解决,作为一个在建设工程上有经验的律师,将清单发出去前,必会使要自己的委托人提前做准备。
三十二、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往往是工程竣工书、工程竣工图等,当然,工程结算书中,包括我刚才提到的很多内容。这里就不细节讲了。
三十三、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单
工程竣工完了之后会集中签一个保修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在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内,承包人应是无偿修复的。
三十四、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
建设施工这一块,法规的作用对最后工程价款的影响很大,超越其他合同。跟这有关系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注意收集,政府性文件,也要注意收集,因为对工程也会产生一个重要影响。2003年,政府下发一个文件,要求四环以内,不得使用搅拌混凝土,因为现场加搅拌的混凝土往往会构成环境污染,所以要求商品混凝土。
三十五、与建设工程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案件事实1999年7月28日,被告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改造某影城与某建工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开工日期暂定1999年8月8日(以甲、乙方确认的进场时间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00年4月(以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准),总日历日期260天;合同价款暂定600万元;某建工公司工期延误每天罚5000元,其中必须保证分层交付日期。同年8月14日,某建工公司进场开工。2000年9月29日,某影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2003年4月12日,上述工程决算经审计的结论为:审定造价为468万元,电影公司已先后支付建工公司工程款共计384.9万元,尚欠工程款83万元。2003年7月17日,建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影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电影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建工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75万元,承担反诉诉讼费。
二、一审认定及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9月21日作出以下判决:一、电影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建工公司工程款8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03年4月12日起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电影公司反诉请求。
三、上诉及二审判决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总工期为260天,将工公司完工(竣工验收)时的总工期为410天,延误工期150天,以合同第12条规定的每天5000元,延误工期150天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第12条规定由我司在审定的应付工程款中扣罚建工公司工程款75万元;同时,原审认定反诉请求诉讼时效的起算有误。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只是我司有权扣罚工程款或要求建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量得到了确定,我司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按建筑行业惯例,逾期违约金一般在工程款决算及审计时从中抵扣。
2003年4月12日的审计鉴定未将逾期违约金考虑进去,此时我司的权利遭侵害的事实才得以确立,诉讼时效应从次日开始计算;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我司应在何时扣罚建工公司工程款或在何时向其主张违约金。因此,我司反诉请求所主张的权利的期限,应以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天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而双方合同有效期到工程款结算之日终止,现工程款尚未结清,不可能存在诉讼时效超过问题。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并由建工公司负担诉讼费。
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四、解析本案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双方在某些条款约定上的不明确和行业惯例的不规范导致了纠纷的产生。本案的关键是电影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本案还涉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权利受到侵害的确定标准等法律问题。
(一)本案讼争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建筑公司与电影公司为改造某影城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也均认定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建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日期竣工,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电影公司在反诉中请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诉讼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前者为权利人发动诉讼程序以保护权利之权;后者为在经诉讼程序确认权利存在后,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使权利得以实现之权。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虽不丧失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即权利人仍有实体权利并可向法院请求发动诉讼程序,以便法院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于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正当理由,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理。但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调查确认诉讼时效以完成的,权利人于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诉讼失效适用于请求权,不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均在调整范围之内。本案中,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2000年9月29日起,电影公司就已经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直至2003年7月原告起诉时才提起反诉,并且在两年内也未向违约人建工公司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而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一审和二审法院据此驳回电影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电影公司在上诉时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不应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认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只是确定了逾期违约金的量,而电影公司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同时,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逾期违约金一般在工程款决算次日起计算。从法理上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中,法律的效力层次最高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则居于其次,当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规定产生矛盾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行业惯例能否成为法源,在我国并无依据,当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常常也依据习惯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前提是该习惯不违背法律。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行业习惯,一方面,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对于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的起算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应自违约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工程验收交付之日,工期的逾期事实得到确认和固定,故应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以存在行业管理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起算点在审计决算的次日,不能被法院支持。
另外,上诉人还主张,诉讼效的起算日应当是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而本案合同尚未过有效期,故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合同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指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不是合同本身。因此,同一合同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该合同本身的诉讼时效。就本案而言,本诉原告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反诉原告的工程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不同的,也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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