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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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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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时良珈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2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达成借款合意,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月息及相关违约责任,被告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无奈将被告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提醒:出借人与借款人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人,以保证债务的正常履行。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