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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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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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金额37万余元,律师辩护最终获得轻判(二年六个月)

发布者:时良珈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0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成立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某某公司总监,负责公司全部经营管理;公司内设人事部和销售部,人事部负责招募员工、考勤奖惩、“业绩”统计以及后勤采购等工作;销售部设三组销售小组,其中被告人张某为一组组长,内有组员被告人王某甲和李某1、王某乙、赵某1(均另案处理)等,被告人东某某为二组组长,内有组员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和赵某2(另案处理)等,被告人陈某某为三组组长,内有组员被告人秦某某和王某2(另案处理)等。“销售”业务实施三级管理,由总监监督组长、组长组织销售员编造虚拟女性“白富美”形象,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男性网友、以“谈婚论嫁”方式拉近关系。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销售员谎称购买“万和”“尊龙”博彩网站彩票可以赚钱、谎称博彩平台可随时提现,诱骗被害人向上述网络平台注册、充值。当被害人亏损或要求提现时,以各种理由拒不提现,或骗取被害人账号和密码后直接由总监、组长操作亏损,后由王某1等人与博彩网站分成获利。公司员工均有底薪和提成,“销售员”按其名下客户投注额或亏损总数额一定比例提成,组长按所在组所有销售员名下客户投注额或亏损总数额一定比例提成,总监按全公司客户投注额或亏损总数额一定比例提成,其余金额为王某1等人非法占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诈骗1笔10000元、参与诈骗4笔,涉案金额共计371043元

时良珈律师办理本案中,结案案件情况,为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其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从轻辩护意见,并积极协调家属办理退赃人民币10000万元,为被告人刘某甲争取从轻判决。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