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良珈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韩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因盗窃,1994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1993年8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11月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0月20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4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2019年7月23日1时许至3时许,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共同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X-29号一楼、某某村XXX-29号二楼、某某村XXX号租11等处,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小米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50元)、VIV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手链一条(其中足金部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221元)。
当日3时2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民警根据掌握线索至某某村附近布控蹲守,将欲逃离的被告人韩某、刘某甲抓获,并在被告人韩某停放在现场附近的助力车内查获上述被盗现金人民币1700元、被盗小米手机一部及VIVO手机一部,在被告人刘某甲随身物品中查获上述被盗现金人民币1400元及被盗手链一条,均已将上述钱物发还各被害人。上述被盗现金1300元由被害人于当日在被告人韩某逃跑沿途路边发现拾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时良珈律师点评:被告人在韩某曾因盗窃六次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四次,本次犯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被告人刘某仅有一次犯罪前科、非累犯。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均为主犯。
时良珈律师介入案件后,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并听取被告人韩某意见后,为其分析案件情况,被告人最终选择当庭认罪,最终为其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