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良珈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为制作假酒,租赁了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桦墅下法汛村20—2号一民房,并从他处收购制作假酒的酒瓶、外包装材料,购买了制作假酒的工具和低档酒等。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在其租赁房内制作假冒的“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白酒,并欲对外销售。
2019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制假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同时查获并扣押被告人王某、张某已经制作完成的“天之蓝”白酒90瓶、“梦之蓝”M3白酒84瓶、“梦之蓝”M6白酒44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4248元。
时良珈律师依法为张某出庭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