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广东XX律师。
被告:苏XX,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陈XX与被告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借款金额及构成:22.5万元,银行转账借款17.5万元以及二手车出卖价款5万元。苏XX对款项构成没有意见。
借款期限:2019年2月6日前还清。
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借据》约定借款人违约须按日计付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借人。
还款情况:无。
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借据》约定借款人违约须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陈XX提交《委托合同书》、发票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2500元,苏XX对此无异议。
诉讼请求:1.判令苏XX向陈XX返还借款本金22.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2019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苏XX立即向陈XX支付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2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苏XX承担。苏XX对陈XX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确认尚欠陈XX款项,但表示暂无支付能力。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XX尚欠陈XX22.5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苏XX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苏XX应向陈XX偿还借款22.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另按陈XX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陈XX主张苏XX支付律师费225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苏XX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22.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另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律师费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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