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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02时09分 | 已阅读: 193 | 举报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第三人劳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第三人劳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XX公司与XXX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由XXX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XX公司与XXX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判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确认XX公司与XXX不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承担。上诉理由:XX公司与XXX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与劳XX是承包关系,XXX是第三人劳XX个人聘请的工作人员,XX公司从未对XXX安排工作及监督管理,也未向XXX发放过工资报酬,一审判决书确认XX公司与XXX存在劳动关系,明显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1月22日,XX公司与劳XX签订《年度承包合同》,约定由劳XX承包XX公司的店铺装饰项目,XX公司向其支付承包款。据了解,2017年5月份,劳XX个人聘请了XXX为其工作,按天结算工资,有项目时才叫XXX来工作,由劳XX直接对XXX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资亦由劳XX发放。2017年12月,XXX发生交通事故,其亦一直是找劳XX要求结算剩余工资及进行赔偿,从未找过XX公司。由此可见,XXX清楚明白其并非XX公司员工,而是劳XX个人聘请他。不论XX公司与劳XX之间的转包关系是否合法,都不能由此推论出劳XX聘请的工人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一审判决认定XXX存在垫付撤场费用、量尺费用的情况明显无证据支持,XX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是XX公司代劳XX支付了该笔费用且在劳XX工程款中予以了扣除,并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由XXX垫付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对XXX存在监督及管理,明显证据不足,XXX是劳XX安排的与XX公司及甲方对接的管理负责人,多方工作人员沟通的内容,并不能证实XX公司对XXX存在监督及管理,甲方工作人员与XXX之间也有大量类似工作细节沟通。XX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XX公司提交的证据,在XXX证据严重不足时,仍然判决XX公司与X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证据明显不足。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X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劳XX意见:XX公司的上诉意见正确,一审存在没有查清事实且存在遗漏重大事实情形。第一,本案情形并不符合一审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案第三人劳XX与XXX属于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一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鲜明证实本案雇员工资即XXX工资是由第三人直接发放,而XXX出现交通事故后,第三人一直向XXX支付医疗费用及其生活费用。从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XXX的工作一直是由第三人直接指示并指派,结合双方的隶属关系及第三人直接向XXX支付工资的事实,这足以证实双方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第二,原审法院未依法审理相关事实,且遗漏XX公司与第三人所存在的承包关系,未加以审查该事实。根据XX公司所提供的年度承包协议合同以及XX公司与第三人实际进行承包费用结算的文件即实际由XX公司向第三人支付承包费用的银行转账明细,可以切实证实XX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该等事实原审并未查明,且作为司法机关,在未查明该事实情况下,居然以认为形式揣测双方之间关系,我方认为原审存在事实审查错误的问题。XX公司与第三人的承包关系事实明确,我方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工作的通知等,本案XX公司将工程非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员工,请求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当支持XXX所主张的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当确认X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我方认为原审未查明相关事实,且相关认定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问题,做出的判决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撤销原审判决。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XXX是否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XX公司与劳XX都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且XXX是受劳XX个人雇佣,但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X对此知晓。XXX主张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其与XX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工作邮件、支付证明单等证据佐证。根据各方诉辩、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对X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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