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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沙田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02时09分 | 已阅读: 215 | 举报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虽是租赁合同纠纷,但租赁的标的物并不是房屋,而是土地,本案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立案时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依据是《有偿租赁使用土地协议书》,故双方法律关系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土地租赁合同是当然的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土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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