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汪X诉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汪X和刘X曾基于某块业务合作而认识,相识阶段,刘X以各种理由向汪X借款XX万元,并让汪X代垫机票款XX万余元,后汪X多次向刘X催要上述款项,但刘X均置之不理,万般无奈之下,汪X委托至我所,要求本律师代理该起案件。
二、案件代理情况
1、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迅速通过与汪X的沟通,将起诉所需的证据资料准备齐全,并及时向湖南省某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观点:庭审过程中,被告刘X提交了多达十几页的答辩状,且答辩状中包含了众多的微信聊天记录,他指出,其并未向原告汪X借钱,原告汪X在本案所主张的款项是所支付的经营店铺的相关材料款,并提出其是为原告汪X工作,所产生的机票是基于工作需要,这笔款项本应由原告汪X支付。
3、我方观点:首先,我方指出被告刘X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我方出借的款项有银行转账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在被告无证据推翻上述XX万元转款属于其他款项的情形下,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能推翻我方的主张;最后,我方指出机票是为被告出行所购买,获益者为被告,原告无义务为被告支付机票款,且根据被告自行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此之前由原告代垫的机票款,最终也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这也恰恰证明了被告的机票款应由其自身支付。故其应向原告返还所垫付的机票款。
三、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汪X所主张的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所主张的XX万元借款成立。至于机票款,原告对于被告的机票款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支付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机票款。
法院判决: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汪X借款XX元及垫付机票款XX元。
四、本律师意见
在日常生活中,如存在有人借款的事宜,切记如能转账,则尽量转账,有条件的情形下,签好借款合同及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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