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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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部分行为需要企业承担责任

作者:何翔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34次举报
2022-05-11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能任何事情均由法定代表人出面行使,也不可能对外出具每份书面文件都加盖公司公章,事实上由企业员工对外负责具体事务并在相应书面文件上签字是普遍现象。 公司应对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相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民事责任能力学说的通说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职务虽与职权相联系,但并非完全一样,员工的越权行为有时也被认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理解为非仅限于直接与公司目的有关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间接对目的实现有关的行为,以及在一般客观,上得视为公司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

    (1)是否以公司名义;

    (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3)是否依社会通常经验足以认为与公司职务有相当关联。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按一般社会认知和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能认定相关入员系在执行职务,则其在欠条、对账单、送货单、结账单、入库单、往来明细表、结算单等文件上签字的行为一般均认定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上"职务代理"概念。所谓职务代理在性质上也是种意定代理,因为职员担任某种包含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之权力的职务以公司或者非公司组织的任命为前提,此项任命包含了代理权授予行为。与一般的意定代理相比,职务代理的特殊之处在于,代理权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且代理人为处理同类事务需要反复行使代理权。本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被置于"委托代理"之下,表明立法者将职务代理定性为意定代理。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首先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构成有权代理,直接依据本条第1款判定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对职员的职权范围子以内部限制的,如对交易标的额进行限制,职员超出该限制实施的法律行为构成越权代理。相对人为善意的,应依本条第2款判定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此种行为实际属于表见代理。

    某酒业公司与孙某某买卖合同案,法院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判决内容如下:
    公司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公司员工对被告市场支持费用签字确认行为效力问题的认定。

    首先,在本案业务开展过程中,一直由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被告联系供货、收款等,员工在履行业务期间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负担;

    其次,公司主张公司员工等无权签字确认被告的市场支持费用支出,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将公司员工的职务权限告知过被告,其有关职务权限的抗辩对被告不具有对抗效力。

    再者,公司一审中自行提交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亦可证实员工签字时属于公司员工。虽然公司主张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记载错误,但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即使员工离职行为发生在先,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员工离职情况告知了被告,故被告仍可以善意地相信员工签字的职务行为效力。据此,公司应当对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翔,张家港律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有7年公安工作经验,3年检察院工作经验。现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1320520********7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