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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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何翔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3次举报
2022-05-10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通常是是银行、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等提供一套合同,合同中字数很多,密密麻麻。有时候你看都不看就签了。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格式合同一般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提前印刷好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订;

    2.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

    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

    比如说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这些格式条款这些并不会有多大的出入,如果有一些需要变更的,可以在其他的空白处写明需求。

    民法典之前法律是如何对格式合同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内容。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之前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民法典之后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可以在其他合同中继续使用,只是不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使用。

    格式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格式条数进行认定和分析:

    1该条款是否具有广泛性,至少不仅仅限于与纠纷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2该条款是否重复使用,即经确定较长时间内不修改

    3条款是否具体细致,难以让非专业人士在较短时同内理解其内容

    4订立时就发生争议的条款是否省专门协商

    5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是否相当。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合同中的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为格式条款而要求法院确认不属于合同内容时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公平原则、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合同订立过程,以及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

何翔,张家港律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有7年公安工作经验,3年检察院工作经验。现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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