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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琴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张琴.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绵安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对审判员、书记员及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从杨木兴(另案处理)处购买制造假发票的软件,后利用该软件,给“民生易租”成都分部员工胥某开具、出售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2张,票面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60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快递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汽车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胥某、孙某、程某、荣某等的证言、另案犯杨木兴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擅自制造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60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打印机1台、印章33枚、华为牌黑色手机1部、VIVO牌黑色手机1部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缑雨杉

书记员 本羽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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