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星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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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挂靠关系下的数百万工程款,发函、保全、沟通,开庭前调解款项支付完毕后撤诉。

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1元减半收取177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10.5元,由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硕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现执业于江苏省内规模最大律所,江苏新高的律所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