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1元减半收取177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10.5元,由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