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星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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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为主犯辩护,终获三年以下刑期

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常州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南清河村,住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常州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2021年3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成,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 裁判结果: 《办理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 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上列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为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顾某、付某、王某、沙某、何某、李某、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十万八千三百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九、本案造成的损失在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扣押、冻结款项以及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硕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现执业于江苏省内规模最大律所,江苏新高的律所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