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解内容: 原告彭某与被告董某合伙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支付原告彭某欠款150万元 ,于20*年*月*日之前支付 100万元,于20*年*月*日前支付 50万元 ,如被告董某有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彭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董某另行承担20万元违约金。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今后别无瓜葛。 案件受理费25314元,减半收取12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57元,由被告董某负担。原告预交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