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星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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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南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5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XX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00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2000元的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00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硕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现执业于江苏省内规模最大律所,江苏新高的律所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