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星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5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XX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00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2000元的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00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