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10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以实施高利贷相关违法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扫黑除恶期间被列为重点的打击对象。由于案件相对复杂,涉及的犯罪行为较多,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做了大量的工作。
辩护人所在团队代理了本案的第一与第三被告,二人系父子关系,基于此种亲属关系,辩护人提出了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表现形式的辩护意见。而本案中,最大的瑕疵来源于聚众斗殴,因为有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在指使其弟至案发现场前,告诉其弟不要动手,把人接回来就行,而真实的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产生在其弟到达案发现场被被害人等人殴打后,所以,前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某甲在得知其弟被他们殴打的情况后,纠集人员到案发现场意欲报复时,被害人等人早已离开案发现场,所以,后阶段的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没有客观上的聚众斗殴行为,因此,也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构成犯罪。
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但是该辩护意见有理有据,获得了当事人和其家属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