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6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认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水平高、能力强,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下面承办律师结合这个案例,来告诉大家,无罪辩护有时可能会害了自己,因人制宜、对症下药才是最正确辩护的方式。
李某的同学李某甲,利用其亲戚在当地政府机关的势力,垄断当地建筑市场,打压同行,并吸收其身边亲友加入自己的势力,形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组织。由于李某甲平日飞扬跋扈,经常与他人发生矛盾,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李某甲也被公安机关纳入了打击对象。
二、辩护策略
李某联系承办律师时,李某甲刚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深知其与李某甲关系密切,恐怕不久公安就会找上门来,便找到承办律师咨询应该如何处理。当承办律师了解到李某虽然与李某甲一起打过几次架,也共同经营建筑项目,但是这些行为大多都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由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单独罪名,一旦李某再涉及其他罪名,那么其获缓刑的机会就没有了,因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数罪并罚是不适用缓刑的。但是多人共同犯罪的,公安机关获取证据比较容易,所以拒不认罪只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建议李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事实,尤其是其中可能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部分,争取宽大处理。而对于涉黑的帽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视情形看看能否摘掉。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律师查阅了全部的卷宗,李某甲的犯罪集团还达不到黑社会组织的要求,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但情节较轻,寻衅滋事因未造成轻伤结果而不构成犯罪。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第一李某甲犯罪集团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表现特征,尤其是李某甲组织的几次打架斗殴,都不具有组织意志;第二寻衅滋事不应当构成犯罪,因为未达到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经过研究后,移送起诉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两点意见,最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变更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将李某以聚众斗殴罪移送至人民法院。
由于移送法院时,李某仅剩余单一罪名,承办律师认为判处缓刑是很有可能的,不过虽然检察机关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由于李某平常帮助组织处理生意的事,在组织中地位较高,仍指控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根据当地司法实践,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几乎没有判缓的先例,所以如何未李某争取缓刑则是最大的问题。为此,承办律师提出了李某需要自愿认罪认罚保证良好态度,配合办案机关指控他人的犯罪事实,而辩护人就李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意见独立进行辩护。最终,人民法院并未采纳承办律师的李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意见,但是对于李某的态度是认可的。
四、判决结果
整个案件历时两年,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取得了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五、办案心得
事实证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方案是正确的,本案最重要的两个时间节点,李某都因态度良好而躲过一劫。首先是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期间,当时的李某因为哥们义气始终不愿意指认他人。但承办律师心理清楚,对于涉黑的案件,如若无法让办法机关掌握全部犯罪线索和事实,办案机关是很有可能通过羁押当事人,阻断彼此的联系从而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所以对于已经交代了全部知晓事实的当事人,通常不会硬性的延长羁押时间,从而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李某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得以被取保候审。而审判阶段时,主审法官也是考虑到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的供述了自己与他人的犯罪事实,出于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了承办律师对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而不得不提的是李某的同案某甲,是本案中十分典型的失败案例。虽然某甲与李某的罪名相同,但是某甲的性质更轻,也未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其判缓刑的机会要比李某大得多。但是由于只有某甲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某甲实刑。通过李某和某甲的对比可以发现,承办律师虽然没有完全认罪,但是该认的时候就得认,可以辩的时候就得去辩,而不像某甲那样一味的追求无罪结果。若不是最终判决前,某甲通过恳求法院说情,检察院才同意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某甲险些被判处实刑。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刑事案件如果想要判处缓刑,前提是必须认罪(几乎是,但是偶有例外),像某甲这样的情况,即使情节再轻,拒不认罪认罚也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由于案件庭审时间长,某甲当庭多次拒不认罪,承办律师看着也是十分着急,因为知道其不认罪的后果是什么。好在公诉人虽然言语犀利,但是最终并未坚持实刑的量刑建议。因此,所以,在此向大家提醒,如果事实证据比较清楚,推翻指控的可能性不大,千万不要轻易拒绝认罪认罚,那可能会导致被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