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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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刑十年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四至六年,审判机关终判一年四个月——孙某电信诈骗案的三段辩护历程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2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由于全国的经济形势低迷,委托人孙某多方渠道寻找可以赚钱的途径。后来听说“蝙蝠”聊天软件上有许多人发布悬赏任务,可以快速获利,遂通过“蝙蝠”结识了境外诈骗分子“北极星”,并获知可以通过手机插卡设备提供信号为境外犯罪集团服务的方式牟取利益。孙某遂介绍郝某购买手机插卡设备并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后郝某联系了宋某、周某为其购买不记名手机卡和其他作案工具。2022年5月初,郝某等人在“北极星”的远程操控下,先后在青岛的李沧区、黄岛区等地配合进行手机SIM卡插卡操作,致使多人被骗,总损失高达一百二十余万元。当月月底,公安机关分别将孙某、郝某等人抓获,孙某家属在孙某被批捕后找到了承办律师,本案的辩护工作正式开展。

二、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孙某刚刚被逮捕,因而错失了最关键的“黄金救援期”,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机会。承办律师会见孙某后,认为孙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从重的方面分析,孙某明知“北极星”系电信诈骗分子,依然介绍郝铁丰为其工作,与“北极星”形成共同犯罪关系,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也不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山东省,诈骗金额50万以上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从轻的方面分析,凡是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提供特定帮助的行为都有可能认定为帮信罪,而帮信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三年,二罪相差甚远。因此,承办律师制定了以下策略:1、围绕着孙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孙某的行为定性;2、罪名确定后,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责任;3、罪名和事实确定后,进一步降低孙某的刑期。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一般来说,案件罪名的确定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容易与办案机关达成一致的问题,但是本案却非如此。从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承办律师就围绕着罪名定性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至最后第二次开庭当庭宣判,中间经历了八个月的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调取了全案的卷宗,案件事实认定与孙某所述基本一致,关键点在于行为的定性。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明知“北极星”要实施诈骗行为,仍然将郝某介绍给“北极星”,并且给郝某做技术指导、帮助其收受赃款的行为,为“北极星”的诈骗行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因此认定孙某与“北极星”系共同犯罪,孙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承办律师认为,第一,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帮信行为亦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帮助行为,但是根据刑法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对部分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应直接认定为帮信罪,而不再评价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刑法将“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特定行为认定为帮信罪,所以就不再认定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即使孙某构成诈骗罪,其也应当构成从犯,不应当承担全部的犯罪责任。

由于检察机关未采纳承办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律师就罪名定性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这次承办律师不仅通过原有理论与承办法官交流,并且收集了全山东省的三十余例案例与法官交流,其中绝大多数的案例都支持律师的观点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帮信罪,极少数的案件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据此承办律师提出两点,第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山东的部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案例中,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及获利金额均比本案高,但是其他案例被告人的刑期均未超过三年,而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至六年,明显高于本案量刑。第二,山东的部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案例多出现于公安部“断卡行动”初期,也就是2018年以后2020年以前,尤其是山东省聊城市某区法院,同样的行为2019年被认定为诈骗罪,但2020年以后统一认定为帮信罪,由此可见,该法院以实际行动更正了自己的行为。最终,法官在经过集体研究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孙某构成帮信罪。

四、判决结果

经历了长久的罪名定性攻防战,最终法院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期间,从没有听说过法院有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形,因此对于法院会判决构成帮信罪几乎不抱希望,只是一味的恳请律师能够多和检察官沟通,在四至六年的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处罚。当庭宣判时,听到判决后的孙某母亲喜极而泣,不仅是刑期的减轻,更是减少了一百多万元退赔,使孙某与家属感激涕零。

五、办案心得

听到判决的那一刻,不仅是孙某和家属喜极而泣,承办律师也是忍不住的欢喜。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广,各个地区的法院与检察院均对认罪认罚案件统一协调处理。有些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精准量刑”的处理意见,使法院的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完全一致。即使是开庭后,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不当,也是在判决前让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以使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一致。因此,承办律师自2019年起便再未接触过法院直接采纳辩护人意见的案件了。

回头来看,取得这样的结果,离不开正确的辩护方法。其实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说起来十分简单,就是让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认同采纳律师的意见。但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司法机关是法律的解释者、执行者,最终的决定者,想要让强势的司法机关认同律师的观点十分艰难,当事人与辩护人处于刑事诉讼的弱势方,这也是辩护人的观点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的原因。经过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承办律师找到了几种可以有效说服司法机关的方法,本案也正是使用了其中之一——司法判例。

不同于欧美法系的判例法渊源,我国刑法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刑法渊源不包含判例法,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是不以案例作为裁判依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案例却在裁判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讲,两高的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是可以直接引用的,指导案例的效力与司法解释无异,全国法院必须遵照两高的裁判观点予以判决。还有两个案例适用的潜规则,一个是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要与其直接上级法院所做判决相一致,比如青岛市某区法院所做判决不能与青岛中院、山东高院的意见相饽;另一个是判决结果可以参考同省的各地法院判决,当然中级人民法院的效力要高于基层人民法院,外省判决除了省高院的意见,一般是不予考虑的。

其实本案最终打动法官的便是大量的同类案件,让法官不得不谨慎对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承办律师搜索了全山东省范围内三十余例同类案例提交给了承办法官,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法官对此十分重视,不仅亲自查阅了律师提供的案例,也在法院系统的内网上查询了全部的案例,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官表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裁判案例并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而且承办律师提供的山东省其他地市以及青岛其他地区的判决也并非全部认定为帮信罪,也有个别案件认定的是诈骗罪,因此是否采纳律师意见还得再研究。听此意见,承办律师分析了有罪案例的形成原因,由于在“断卡行动”之前很少有涉及帮信罪的案件,两高两部以及各省检法系统还未形成成熟的认定体系,因此全国各地的判决结果比较混乱。但是,随着帮信案件的数量激增,各省各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内部裁判标准。因此,出现了2018、2019年时山东某些法院判定的还是帮信罪,但自此以后相同的行为全部被定性为帮信罪的现象,这就说明市级法院对于帮信案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所以基层法院的判决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但是有矛盾则说明新的判决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已经将就得认定方式推翻,最终,也是基于此原因,使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其实,办案机关并非提出所有的观点都是正确的,都是无法推动的。本案就是使用“以彼之盾、攻子之矛”的策略,成功的打动法官,从而变更罪名,大幅度的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完美诠释了有效辩护理论的实际应用。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