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1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年初,随着新冠疫情的首次爆发,全国各地形成了一股“口罩热”,甚至一度火爆到连微信朋友圈都被销售口罩的广告刷满了全屏。在此背景下,整个国内市场的口罩价格激增,制作口罩的原材料也是供不应求,很多人因为倒卖口罩被不法分子诈骗,也有部分人因为销售了不符合标准的口罩和医用器械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就发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2020年3月,农历正月,正值国内新冠疫情最为严重的时期。此时原本售价一、两角的口罩价格飙升至四、五块,生产口罩所用的熔喷布、无纺布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身在阿联酋迪拜的W总基于商人的敏锐嗅觉,认为此时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因为其常年在国外从事国际物流行业,人脉资源丰富,与各行各业均保持着密切联系。W总认为此时国内口罩市场大火,可以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在迪拜寻找渠道进购口罩或者生产口罩的原材料,销售至国内。萌生此想法后,W总一面联系了迪拜一家可以生产熔喷布的工厂,一面联系了国内的朋友Y总让其帮忙销售货物。Y总常年在国内从事物流行业,在各行各业均有自己熟悉的合作伙伴。听了W总的想法后其也认同了W总的意见,并帮助联系了国内收购口罩原材料的X某和F某。四人在线上磋商后,W总给X某和F某二人发送了熔喷布的样品,并通过广州的鉴定机构对所售熔喷布的成分进行了鉴定。最终,双方以五吨60.74万元的价格成交,W总随即将熔喷布由迪拜发至上海。在熔喷布运往上海的路途中,X某和F某联系了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县的S公司,将该批熔喷布转售给了S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S公司自X某和F某处购进由阿联酋迪拜进口的熔喷布 5 吨,价格为每吨35.6 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 53.4 万元。熔喷布由卖方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保证产品的细菌过滤率大于 99%。后来S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发现,X某和F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熔喷布的细菌过滤效率为80%,双方经过协商后变更了合同的内容,最终S公司以35万元每吨的价格购买了三吨熔喷布,又支付给了X某和F某尾款51.6万元。货物运回济南后,S公司发现其收到的货物与在上海检验的货物不是同一规格批次。经过鉴定,S公司收到的这批熔喷布细菌过滤率仅为 23.8%,根本不能用于生产口罩。为此,S公司要求F某与X某退款退货,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2020年4月7日,S公司向济南市某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展开了侦查。
由于W总身在迪拜,F某在巴基斯坦,案件的许多证据无法向二人核实。2021年6月,济南某某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首先对身在国内的Y总和W某采取了强制措施。Y总的家属找到承办律师时,Y总已经被该县公安控制,暂时被留置在Y总所在地的派出所,等待着拘留的手续从济南送到广州,Y总就要被押往济南……
二、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案子已经到了十万火急的地步,眼看Y总就要被公安拘留并押往济南。律师与Y总的家属沟通后,当即决定案件的第一步辩护方案就是不惜一切代价为Y总争取取保候审。为此,承办律师当即与家属联系了身在迪拜的W总与被害人S公司,一方面说通W总共同出资解决难题,一方面由律师出面,当面与济南的S公司代表进行磋商,将Y总与W总的违法所得退还给了S公司,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由于在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书送达之前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决定暂时对Y总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也为案件取得无罪的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Y总被取保候审后,承办律师整合了全案的证据情况,认为案件的证据并非特别扎实,很多的环节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落实。因此承办律师决定,第二步就是寻找案件的不足,切断与X某、F某之间的联系,为Y总与W总争取无罪或者最轻的结果。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Y总在被公安机关控制时,由于无法与Y总会见,承办律师掌握不了案件的准确情况,只能先与公安机关沟通。根据承办律师的办案经验,对于经济犯罪、非国家机关职务犯罪以及食药环等类型的犯罪,办案机关的考核中包含追缴赃款、收缴罚金等项目。因此,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全可以用积极赔偿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条件和公安机关沟通。当时承办律师与办案警官沟通时也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其角度上帮助其分析利弊,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全额赔偿被害人完全可以降低公安机关办案的压力,被害人不会再催促办案进度,考核方面难题也会迎刃而解;二是当时全国疫情仍然严重,如果决定羁押嫌疑人,根据济南地区的政策,必须先行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作为隔离期,隔离期满后再送至看守所羁押,由于监视居住得由办案机关二十四小时看守,这期间必然浪费不少警力,影响办案机关侦办其他案件;三是Y总年龄将近六十岁,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在将Y总押往济南的途中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Y总身体出现意外的风险要由具体的承办警官承担,倘若在这期间Y总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负责本案的警官都有逃脱不了的关系。干着公家的活,个人承担风险,这样既不划算也不安全,完全可以用取保候审去规避其中的风险。办案警官听了律师的意见后,也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向领导汇报了此情况,并让律师尽快与被害人联系。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承办律师当即与被害人联络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好在事情的进展比较顺利,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的二十四小时内,就完成了以上所有的工作,为Y总争取到取保候审。
但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案件的彻底终结,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将要面临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判处三年以下才有判处缓刑的可能,因此,想要判处缓刑都很困难。可见,虽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但是能够保证Y总与W总不被处罚还是未知数。全面了解案情以后,承办律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办案机关认定Y总、W总与X某、F某四人,明知出售的熔喷布不符合标准,故意以合格样品制作鉴定报告,隐瞒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事实销售给S公司。但是承办律师认为,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而予以售卖。如果对自己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无法成立犯罪。承办律师提出,因为Y总与W总均常年从事物流行业,从未接触过医疗产品行业,根本不知道熔喷布的相关知识。W总误将工厂的A类熔喷布当是B类熔喷布进行了检测,主观上只是存在过失。但是刑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才能构成犯罪,过失销售伪劣产品的不属于犯罪;第二,Y总、W总将熔喷布出售给了X某与F某,其二人又将熔喷布出售给了S了公司,但是二人的销售行为Y总、W总并不知情。如果认定Y总、W总构成犯罪,那么前提是X某与F某必须构成犯罪,并且四人之间得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Y总、W总并未直接与被害人接触,其二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另外,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X某与F某与S公司联络的过程我方并不清楚,X某与F某也未将销售情况告知我方,我方也没有再次获利。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四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就不符合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Y总、W总二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通过一次次的交流,承办检察官也意识到案件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便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承办检察官计划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待身在迪拜的Y总与身在巴基斯塔的F某全部到案后再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得知此情况后,站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的角度分析思考了办案机关的处境。办案机关在此案件中已经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再次补充证据也很难将罪证做实。尤其是关于Y总是否明确知道从迪拜邮寄到国内的样品与销售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的关键问题根本不是仅靠补充证据就能解决的问题,倘若W总拒不承认也能难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另外,承办律师通过外围打探得知被害人S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其法人也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对办案机关的压力同样很大。同理,承办律师也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处境,案件多持续一天,Y总与W总的风险就多增一分,而且国家卫健委刚刚宣布放开对国内新冠疫情严格管控。身在国外的W总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回国接受调查,至于Y总能否抵挡住公安机关的高压审讯也是个未知数。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承办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建议,能否通过Y总与W总全额赔付被害人损失的方式,不予追究Y总与W总的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案件的种种因素,也认为律师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经过向领导汇报并与被害人S公司沟通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从而决定不予追究Y总与W总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
从案件的公安侦查阶段开始,承办律师便与办案警官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阻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属于检察院的职权,如果嫌疑人退赔损失后便将案件撤销,难免有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嫌疑。为此,最终还是决定将最终的决定权交予检察机关。因此,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最终在全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该县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4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认定Y总、W总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办案心得
案件取得这样的结果,Y总与W总十分欢喜,承办律师也是十分欣慰。本案注入了律师的太多心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研究案情、分析事实。回顾整个案件,能取得无罪结果,得益于在几个十分关键的节点,律师果断而准确的提出了强有利的措施,确保了取得无罪结果的前提条件。第一是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果断的提出以谅解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并给承办案件的警官分析了各种情形的利弊,最终打动了警官,从而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虽然取保候审看似只是暂时解决了一时之需,但是取保候审在刑事案件中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司法实践中,被逮捕后再做出无罪判决或者不起诉的比例不足0.1%,但是未被逮捕而最终做出无罪判决或者不起诉的比例为13%,两者之间相差上百倍,决不可同日而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当事人一但被逮捕后做出无罪判决或者不起诉决定,承办案件的公检法部门将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具体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也要受到处分。这就导致很多的案件因为当事人被逮捕,最终不得不作出有罪判决,以避免国家赔偿和个人责任。因此,当事人在取保候审的状态下更能让办案机关客观、理性、公正的对待案件。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律师一方面强势的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又表明如果可以不予追究Y总与W总的刑事责任,我们也愿意考虑增加赔偿,以达到被害人的满意。这样的意见有很大的优势,进可攻、退可守,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给办案机关准备了退路,很容易引起承办人的共鸣,从而使承办人更容易采纳律师的意见。承办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时发现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的律师甚至有些资深老律师对待办案机关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时十分强势。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却不考虑承办人的难处和顾虑,导致承办人十分抵触律师的意见。本人认为,实际上,刑事案件并非那么难以撼动,承办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表面上的那么强大,所有的案件都遵循一定原则,很多嫌疑人也并非无药可救。最重要的是客观、理性、全面的分析案件和其背后的影响关系,找出自己的薄弱点加以稳固,找到办案机关的薄弱点重点击破,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将面临的风险降低至最低。在此劝慰那些被刑事案件缠身,身心俱疲、夜不能寐、惶惶不可终日的当事人,切勿惊慌失措,越是慌张越是难以找到解决方法,病急乱投医往往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延误救援的时机。只有客观理性的分析利弊,在恰当的时间寻找能给自己提供帮助的人,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