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20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齐河县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刑事案件。某甲,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上世纪90年代,某甲开始在当地“社会上”颇有名气,并开始从事工程、娱乐行业,2010年前后,开始涉足民间借贷行业,并建立了以某甲为首、某乙、某丙、某丁为骨干的犯罪集团。
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费八个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共涉嫌30余起犯罪行为,律师初步评估总刑期超过三十年,有罪并罚合并执行二十五年左右。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案后,会见了在押的某甲,听取了他的意见。由于他本人“零口供”,辩护人由此制定了对抗性较强的辩护方案,确定了三个步骤进行辩护:
第一,侦查阶段要尽可能的防止涉嫌的犯罪行为新增扩大。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多达三十余起,其中的一部分属于民间经济纠纷,如果通过指导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那么就达到了侦查阶段的目的;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要尽可能的将涉嫌的犯罪行为“打掉”。在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并可以直接就案情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提出意见,本案的绝大多数被“打掉”的罪名,如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都是经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后被检察院撤销或变更起诉内容。
第三,审判阶段继续“打掉”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并通过认罪认罚和取得谅解减轻刑事责任。在该阶段,绝大多数明显存在证据或法律依据问题的案件基本都被拿掉了,根据扫黑除恶以来的情况分析,很难消减罪名。所以,辩护人一方面突出重点,对于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与检察机关对抗,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采取退赃、认罚的方式减轻刑期,以最大的减轻当事人的刑期。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律师接案后,认为部分犯罪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
1、某甲被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认为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某甲犯罪集团的人数虽然较多,但是所有成员并非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是各有各的生意,只有涉及放贷时才集合在一起,不符合“黑社会”组织性的表现特征;第二,纵观全案,某甲涉案的全部违法所得也没有超过两百万,其所有的财产大多是通过养殖、工程、运输等合法行业经营所得,且也未投入到组织活动中,不符合“黑社会”的经济特征。第三,某甲集团并没有严重的暴力犯罪,多数犯罪只造成轻微伤以下的结果,连一个轻伤结果都没有达到,不符合“黑社会”影响力的表现特征。最终,经过多次与检方对接、交换意见,最终使检方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
2、某甲被控涉嫌诈骗罪一案,孙某某向某甲借款八十余万元,归还八十万本金后,又将孙某某名下的房屋以4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甲。辩护人认为某甲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仔细的梳理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发现双方按照经济来往频繁,如果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利息需要归还一百八十余万元,按照法定利率的最高标准计算,也需要归还近六十万元的利息,所以辩护人提出了此房屋是用来折抵借款利息的观点,意图扰乱办案机关的证据链条。最后由于某甲与孙某某之间的流水明显高于借款的金额,且二人有合作的关系,资金梳理不清,检方被迫将该案撤销。
3、某甲被控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张某某先后向某甲借款八万元,张某某偿还后某甲并未将借条归还,某甲又出资为张某某购买保险,后张某某外出躲债期间,某甲霸占了张某某的房子,并起诉张某某迫使其归还四万元。辩护人认为双方的经济关系十分复杂,证据必须环环相扣,任何其中一段证据不足都会推翻整个案件。经过辩护人仔细梳理,发现指认某甲未归还欠条的证据并不充分,双方的借贷数额并不确定。检方也发现了该案的问题,在辩护人第一次提出意见时就表示已经准备将此案撤销。
4、某甲被控涉嫌强迫交易一案。刘某向某甲借款三十万元,四年后,因不能归还债务,某甲将刘某承包的土地霸占,并逼迫刘某将土地转让给某甲。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本案涉案的土地价值极高,总价值近两百万元,一旦认定为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但是同样存在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没有产权登记,鉴定价值方面有困难,第二,刘某承包土地时是案发前十余年前,其承包协议的价格是每年四千元,与案发时的价格相差甚远。由于此案的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对于当事人刑期十分关键,检方也十分重视,经过多次与检方沟通,检方在综合考虑本案证据的问题后,最终将本案赊销。
5、某甲被控涉嫌强迫交易一案。张某某向某甲借款二十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某甲将担保人魏某的车辆扣押,迫使张某某将其拥有的价值三十五万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某甲。辩护人阅卷后认为本案的证据相对充分,无法从案件事实上推翻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方提出了事实部分的几个矛盾点,检方在补充相关证据后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后,办案难度大大增加,案件事实也已经查清,从事实方面推翻的可能性十分低,辩护人充分的研究案情经过,发现了一处最关键的问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强迫交易指的是强买强卖商品,而商品一词需要使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辩护,辩方认为,商品应当具有有价性与流通性,商品房属于典型的商品,而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因为房屋本身存在福利的性质所以无法直接予以衡量,且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正常买卖,需要经过村委同意,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检方与辩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双方互不接受对方的意见,合议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最终认同了辩方的意见,宣告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6、某甲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涉及18起寻衅滋事案,数量极多,其中16起都是在讨债的过程中发生的,只有2起是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18起寻衅滋事案全部发生在2014年之前,不少案件证据严重缺失,而且起因均非无事生非,多数是在讨债过程中发生的殴打,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经过与检方的多次沟通,检方最终保留了5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寻衅滋事行为,剩余6起撤销,由于寻衅滋事行为并不实际判处刑期,所以大幅度的减少了本罪的刑期,最终寻衅滋事仅判处6年有期徒刑,
四、办案小结及判决结果
最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十年二个月。
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后,感慨万千,总体来说,本案十分成功,在整个山东省都比较罕见,不仅大幅度的减轻了被告人的刑期,某甲被查封、扣押的7套不动产、9辆机动车也全部返还给其,为某甲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扫黑除恶期间,全山东省几乎没有法院采纳律师观点的先例,即使法院认可辩方的辩护意见,最后也会协调检方变更起诉内容,从而是判决结果与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完全相同。本案属于当地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侦查阶段时,公安阶段以涉黑案件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意图将其列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侦查某甲等二十余人的近百余起违法行为,按照公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某甲的刑期不会低于二十五年。辩护人接收委托后,客观的分析案件事实与政治环境,只有说服检方,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才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的利益。所以,辩方几乎将全部的精力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每一起涉案的犯罪事实,都充分的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试图向检方灌输辩方观点,使检方接受辩方的观点,从而减轻某甲的犯罪行为。审判阶段,基本上有明显问题的案件均以被检方撤销,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犯罪行为只有三起,其他的行为基本没有辩护的空间,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将存在重大争议的一起强迫交易罪“打掉”,涉案金额18万元与6万元的诈骗,正常要判处六至八年有期徒刑,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辩方的意见,但是变相采纳了辩方的量刑意见,仅判处了三年六个月,最终在审判阶段将刑期由十五年左右降至十年,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