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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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的时间早晚与案件的最佳结果息息相关 交给读者应当如何选律师——张某买卖国家证件无罪案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9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随着PS技术的成熟与发展,PS已经慢慢的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在此提醒各位读者,PS哪来娱乐是可以的,但是有些东西是P不得的,因为那样可能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本案当事人张某,从事林木交易行业,其所在村居有不少村民也以林木交易为业。一般的林木交易几乎没有任何部门监管,十分灵活,而大宗的林木交易,买方往往会要求卖方提供树木的防疫证。但是该证件办理程序十分繁琐、周期漫长,很多人只是因为对方索要防疫证就放弃了交易。不过防疫证的办理手续虽然很麻烦,但是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督查和检验,所以就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利用PS技术伪造防疫证。而部分卖家因为贪图一时便利,便购买假证试图蒙混过关,张某就是其中之一。

二、辩护策略

张某联系承办律师时,其刚刚经过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承办律师通过张某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仅让其交代了购买假证的经过并将微信支付的付款记录拍照固定后,并未就张某是否清楚其购买的是假证进行讯问与取证。由于当时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构成犯罪,为此承办律师制定了以无罪辩护为主,兼顾事实辩护的策略,争取能够为张某取得无罪结果,若无法取得无罪结果,也应尽可能的减少其买卖国家证件的次数。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侦查阶段时,由于承办律师介入时间早,公安机关尚未收集到证实张某构成犯罪的关键口供。承办律师在该阶段主要是对张某进行反侦查的专业指导,一是对主观故意进行自我辩护,二是对客观购买假证的次数进行自我辩护,保证其口供尽可能的不被突破。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由于张某的口供始终没有被公安机关突破,承办律师遂坚持以张某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为辩护意见,向承办检察官要求不予起诉张某。

四、判决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经历了二次补充侦查后,于整个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对张某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张某最终获得了无罪的结果。

五、办案心得

其实,在张某通过亲戚联系到笔者时,笔者根本没有想到能够取得无罪的结果。因为在2019年时,笔者曾经在青岛市办理了一件几乎与张某一模一样的案子。那个案件的当事人找到承办律师时,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事实和证据也比较清晰。承办律师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减掉了2次购买假证的行为,最终只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而买卖国家证件的罪行较轻,一般实刑率不是很高,所以案子的辩护空间很小。笔者还在犹豫要不要见张某,或者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沟通给他些意见和建议,但张某态度极其诚恳,特意专程赶到济南与笔者见面。

回顾第一次见张某时,当时的张某真是焦急万分,笔者至今还记得其在屋内坐立不安、来回踱步的样子。由于张某是中共党员,还担任村里的主要领导,子女也在政府机关工作,一旦其受到刑事处罚,那影响的可是一家人的前途。为了不留案底,张某试图通过找关系来帮助自己脱罪。但是其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找遍了当地的各种关系,仍然没有人能答应其要求。走投无路的张某,只能又通过身边的亲朋好友来找一个能力强的律师。当张某找到笔者后,其对笔者说,哪怕我进去呆两年也无所谓,但是这个案底绝对不能留。所以,接受案件时,笔者的内心压力是非常巨大的。好在,当地公安机关对于该类犯罪的办理流程并不是多么精通,第一次讯问时出现了致命的疏忽,而正是这一次的一时疏忽,成为了本案最终取得无罪的关键因素。因为公安机关第一次没有讯问张某是否知道其购买的是假证,而此后每次讯问张某时,张某都坚称其是听说制假证的人可以托关系办理防疫证,所以其是找关系办理的,并不知道证是假的。而按照张某的说法,其不具有购买国家证件的主观故意,其应当定性为行贿罪,可由于达不到行贿罪的立案金额,所以其行为不构犯罪。当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变化后才发现遇上了麻烦,于是想尽办法、软硬兼施让张某自认其知道防疫证是假的,甚至不惜用诱供和文字游戏的方式骗取张某的口供。然而,张某在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指导后,掌握了公安机关可能讯问的几个关键点,所以其早有准备,自然不会留下把柄,未将来的无罪结果做好了先期铺垫。

不起诉决定下达后,张某激动至极,逢人便夸赞自己的律师水平高,找了这么多关系都办不了的事,让济南来的大律师解决了。其他已经被移送至法院审判的同案当事人纷纷慕名通过张某找到笔者,希望笔者能够帮助他们判处缓刑。暂且不说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同一律师只能为同案一名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就算没有该条款的规定,笔者也没有办法为他们大幅度的改变最终结果。因为他们的案子基本已经定性,几乎没有了辩护的空间,所以笔者给他们举了个例子,癌症早期时治愈率非常高,而晚期时,就是华佗在世也回天乏术。因此,刑事辩护虽然与律师的业务水平、用心程度息息相关,但是有些案子的事实证据已经全部固定,法律适用也十分清晰,这种情况下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撼动最终的结果。

综合以上案例,笔者想告诉各位读者一个道理,刑事辩护与治病救人的相似程度非常高,看病时间的早晚很大程度决定着治疗的效果,大病治晚了,那病情耽误了。所以,律师介入时间的早晚尤为重要。当然了,医生水平不高、医疗知识有限,疑难杂症可能就治不了;或者医生虽然水平高,但是没有医德、没有责任心,则可能会出现医疗事故,把小病治成大病。所以,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责任心同样重要。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