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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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没有谅解书怎么轻判—— 程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118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刑事罪名,本罪刑期较低,但是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至关重要,关系着能否判处缓刑也就是监外执行。这也就导致很多人被谅解书“卡了脖子”,没有谅解书就一定不会判缓刑吗?答案是否定的,实践中有部分情形是没有谅解书也可以判缓刑的,下面承办律师结合案例深入解析。

2020年4月1日凌晨,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与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5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并对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展开侦查。21年1月12日,程某被采取监视居住,2月8日拘留,2月28日被逮捕,4月1日移送法院,至22年3月29日一审判决,本案从案发至一审判决经过了两年的时间,过程离奇曲折,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充分的考验了律师综合能力。

二、辩护策略

程某委托律师时,事故责任认定还未确定,至最终判决生效时前后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承办律师分针对当时的客观情况,几个阶段准备了相应的策略。第一阶段是事故认定未确定之前。在此阶段,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决定着程某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与民事赔偿的多少,因此与交警部门沟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重中之重,但是由于程某系饮酒并且闯红灯,不认定为全责即是胜利。第二阶段为事故认定后至对程某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此阶段着重考虑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多的利益,通过联系保险公司赔偿减轻自己的罪过,从而获取缓刑。第三阶段为确定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后。在此阶段则是使用各种方法降低委托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同样,律师在三个阶段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提出了三种意见。第一阶段时,为了降低程某的事故责任,承办律师向交警部门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被害人李某发生事故时超速行驶(鉴定时速为77公里每小时),二是被害人李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行使在道路最右侧,三是被害人李某是否佩戴头盔无法证实。基于上述意见,要求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交警部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了被害人的部分过错,将事故责任认定为程某负主要责任,不过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市交警支队经过复核,责令区交警大队重新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改为程某负全部责任。

第二阶段时,承办律师针对交警部门与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的意见,并争取通过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针对保险公司则是提出提前支付保险金的意见。但是由于程某有酒后驾驶的情节,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以外的赔偿,交警部门与检察院多次组织调解也未果。

第三阶段时,因为不能取得谅解,程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此阶段主要针对法院提出了判赔判缓的意见,即程某接受法院判决的金额,并且额外支付十万元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试图强行判处缓刑。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认为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被害人李某系独生子女,案发时年仅二十出头还未组建家庭,也没留下血脉,对被害人家庭影响巨大,且被害人家属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十分不满,被害人父母四处上访。如强行判缓不利于化解矛盾,如果想要判赔判缓,建议将补偿的金额再度提高,还是以取得谅解为主要目的,努力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最终,因为保险公司的五十万元商业险不能直接支付,程某需要自己负担近百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再加上额外支付的补偿费用,已经超出了程某的能力范围,因此程某不得不放弃了赔偿的念头,转而考虑如何降低自己的赔偿金额和刑期。

最后,基于程某的需要,承办律师围绕着如何降低其刑期与民事赔偿金额,开庭时律师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保险公司因为未尽到着重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损失,二是程某愿意提前支付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以减轻自己的罪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4万余元(当庭过付完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好在取得了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不仅刑期对比同类案件减少了半年左右,更是将50万元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为程某减少了50万元的损失。不过可惜的是,如果程某没有酒驾,本案是完全有机会判赔判缓的。据承办律师了解,本案发生前不久,在受理本案的法院就有一个判赔判缓的案例,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额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后,被告人向法院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后,法院将该补偿提存后判决了被告人缓刑。但是由于程某的酒驾行为,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险对于酒后驾驶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只能通过法院确定责任。但是这样也就表示了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前没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可能,程某想要取得谅解则需要自己全额的支付被害人的赔偿,这也大大的加重了程某的负担,直接导致了程某失去了判赔判缓的经济基础。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激增,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提升,其中不乏严重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也渐渐地成为了最常见的刑事犯罪,由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因此交通肇事罪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过失之王”的称呼。由于交通肇事罪特别看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没有谅解书就不能判处缓刑,这也导致了许多的被害人家属“狮子大张口”,没有巨额赔偿别想拿到谅解书。针对此情况,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总体来说,如果被害人家属索要的赔偿明显超过了正常的赔偿标准,则被告人可以在支付法院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另外支付一部分赔偿提存至法院,则可以视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判处被告人缓刑。当然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按照此方法操作,部分案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就限制了判赔判缓的机会。另外,诸如被害人放弃民事赔偿也会影响判赔判缓的实际操作。由于判赔判缓只是各地法院根据实践经验产生的一种裁判规则,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承办律师相信,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将来一定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平衡罪与责、罚与刑之间的关系。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